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 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04-05
深圳出口加工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
四、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
五、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企业可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
七、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业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