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持续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营造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机制
(一)深化科研管理改革。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域创新布局,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体系,高效配置科技资源。进一步完善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加强项目查新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评审或论证。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省科技厅负责)
(三)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简化项目验收程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简化项目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化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对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题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关键节点,实现一表多用和“材料一次报送”。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对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聘请财务、人事、科研管理人员,从项目资金中购买专业化服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进科研项目监督管理。统筹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机制
(七)科学设置科研绩效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改变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科技领域人才称号。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其相应支持。建立省级人才计划项目查重机制,严格落实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的要求。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在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允许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对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并报科技、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单位从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省直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在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创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享有持有技术股权90%的奖励;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健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机制
(十)明确科研项目绩效目标。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按照项目计划类别和经费支持额度,在省级项目申报书中设立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项目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依据科研项目研究类型,科学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获得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时要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有明确的应用要求的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项目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针对失败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确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的,要宽容失败,鼓励大胆探索;因科研态度不端而导致项目未完成的,要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十四)强化科研主体责任。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的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细则,突出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有关部门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保护和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以及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等因素,导致不能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遵循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在审计、检查中出现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主管部门在对其所属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进行绩效考核时,应统筹考虑院所自身发展、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等方面的贡献,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为考核评价指标。(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探索建立以绩效和诚信为核心的科研管理机制
在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十七)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中,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简化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实施科研机构分类支持。对从事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各市州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本级科技计划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