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补齐现代服务业短板,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集聚发展
(一)围绕科技服务、现代金融、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文化创意、旅游、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重点领域,深入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智造铜陵”“数字铜陵”“线上铜陵”“知识铜陵”以及皖中南科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大健康产业中心,到2020年培育建设3家集聚省级以上示范园区、15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及1—2家省级特色商业街区,集聚高端要素,强化辐射带动,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二)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在享受省政策补助的同时,市财政给予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开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主辅分离
(四)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到2020年,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主辅分离企业达3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
(五)对制造业企业分立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服务3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发展供应、销售、研发、服务、回收全流程电子商务。
1.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2.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成为限额以上的,自成为限额以上的次年开始,按其当年销售收入0.2%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电子商务企业当年财政贡献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120%),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七)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分离前制造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科技研发类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九)促进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的,在享受省政策补助的同时,市财政给予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壮大市场主体
(十)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拥有冷库单体库容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年电费的15%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符合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服务业企业,依照《铜陵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铜政办〔2018〕28号)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
(十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增速超过20%,且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1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依照《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铜政办〔2017〕2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推动服务业标准、品牌建设,对通过国家级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四、实施重大项目
(十四)在全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围绕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每年择优选择5—10个影响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由市级进行重点调度,建立相应调度机制,加强协调推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对纳入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同时列入省级调度的,在确保市级指标的前提下,帮助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充分利用重大会展、重大经贸交流活动等,开展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和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大力开展“金融超市”“政府陪行长走企业”等精准化、常态化政银企对接活动,以金融超市为载体,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市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五、扩大全面开放
(十七)加快落实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按照金融、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扩大开放要求,减少服务业市场准入限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18号令和省政府出台的配套措施。认真落实《铜陵市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方案》(办〔2018〕137号),分解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强化推进措施、制度创新和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体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市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十八)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等建设和开展国际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服务业企业,除享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外,由同级受益财政给予5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九)积极扩大服务贸易,谋划创建省级以上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严格落实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六、深化重点改革
(二十)深入推进铜官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铜官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鼓励铜官区制定专项支持政策。积极申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新获批的试点县区,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知名的商业集团、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等在我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给予引进落户奖励,分3年兑现,同一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被国家和省列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
(二十二)进一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居家养老、公共文化、人力资源、咨询评估、政策评价等领域购买服务。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支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二十三)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及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并完善服务业企业对市场准入不公问题直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开设“一窗受理”商事综办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证照联办、后台办结、统一出件”的审批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七、创新投融资服务
(二十四)积极争取战略投资者在铜设立服务业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数据、物联网、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新产业,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
(二十五)鼓励采用市县区共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面向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配套建设生产性综合服务平台,积极争取省“三重一创”引导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培育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省股交中心挂牌融资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按照融资额1%、最高70万元给予奖补;此后融资按照融资额1%、最高3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七)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扩大抵押物范围,探索将股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纳入抵(质)押范围。推动“科技贷”业务提标扩面,重点支持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铜陵市中支)
八、强化人才支撑
(二十八)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市级专家推荐选拔范围。按照省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加强青年创业人才培养。组织推荐我市现代服务业人才参加省“千人赴港培训计划”、企业人才培训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出国培训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九)着力引进服务业创新创业团队,对实现新兴产业突破或具有重大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的,优先支持纳入市创新创业“1155”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推荐参加省“115”产业创新团队评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九、提升配置效率
(三十)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一)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均由所在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对已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且按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了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的规划区域内项目,简化产业政策和选址合理性分析、方案比选、社会影响、生态影响等有关内容。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二)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加强对服务业领域收费监管。鼓励服务业企业参与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三)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开展日常工作。铜陵经开区、各县区相应建立服务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四)按照省统计部门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现代服务业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的统计监测和指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三十五)完善考核体系,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评力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