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内江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联合出台了《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市设立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申报、受理与拨付等内容,助力内江创新发展、转型发展。
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内江实施转化与孵化的专项资金。
根据规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原则上专项资金每年支持企事业单位孵化和转化项目不超过 20 个,且项目实施地为内江。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依法在内江设立实体单位,并带科技成果、技术来内江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或孵化的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资助 100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 50 万元。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入驻内江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并由内江企事业为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资助 100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 50 万元。
对未获得省以上(含省级)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论证符合资助条件的,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 30万元的平台建设工作经费。
对经市政府同意开展的市校(院)合作项目,且具有技术代表性和产业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协议期内在内江开展活动,根据合作协议每年或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0 万元资助。
专项资金申报遵循项目管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其他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归属科技主管部门即可。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批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及额度。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安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