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措施》《雅安市支持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市委“1485”总体发展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9〕24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强市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8〕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经营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二、鼓励集中管理结算。鼓励商家、企业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公司,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入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其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上”“限上”企业平均速度的年度,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销售额首次超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规上”“限上”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发展
(一)项目申报。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三百工程”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50%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引进。在本市新注册的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全国500强企业总部、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在华区域总部)的企业,和在本市注册并达到“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物流企业100强”的企业,项目开工后12 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项目开工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高支持。
(三)项目融资。“规上”“限上”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全省“三百工程”项目或全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1‰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在雅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现有总部,纳入“规上”“限上”统计,按其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环比增长额的50%给予研发补助资金,期限5年。新落户的总部,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前三年给予6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
七、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经认定的重点楼宇(年税收3000万元及以上)和特色楼宇(年税收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一)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年销售额100万以上应用企业给予平台服务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电子商务年销售额首次达1000万元的企业和本土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在贫困村建设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交易额达5万元的,次年给予0.5万元奖励;通过线上销售“四川扶贫”标识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次年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新建、升级改造成为智慧菜市场的农贸市场,积极支持申报省级项目,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50%给予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人才引进与培训。按照《雅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雅人才办〔2018〕4号)相关政策,支持本市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电子商务、物流、商贸等服务业专业知识培训。
十、认真落实扶持奖励资金。以上条款适用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会展等服务业重点企业。全市同类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依照规定适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资金来源: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安排;雨城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70%、雨城区财政承担30%;其余县(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承担70%。上述补贴资金涉及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并按年度拨付到位。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安排。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在本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雅安市支持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关于建设川西物流中心的部署,着力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符合雅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效率、低成本、多层次的物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支持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措施。
一、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升级。首次认定为“四川省重点物流联系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并在争取上级物流项目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推荐。依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13)》有关规定,首次获得AA级认证的企业,获得认证的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每增加一级认证增加奖补资金5万元,A级企业认定和省级重点物流联系企业不重复奖补。
二、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物流企业当年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奖励,次年兑现。
三、鼓励物流企业强化统计。对本市所有在库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含新进单位)统计人员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工作补贴。对新进本市规模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用于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设备购置。
四、畅通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应急转贷资金、小额保险保证贷款、税金贷、承兑汇票贴现贴息等金融创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在本市注册并缴纳税收的物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五、加大物流企业用地保障。对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对于按规划引进的重特大物流项目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可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并经评估后确定。
六、支持主辅剥离发展专业物流。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凡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
七、推进物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本市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新建的单体投资不少于30万元物流信息化项目(包括GPS系统、GIS、碰撞警示系统、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应用、自动识别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提升物流装载设备现代化水平。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中心)、物流企业新增集装箱、托盘等设备并循环共用和新能源运输装备、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等现代化装备,按照实际采购设备费用的2%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快递企业和电商融合发展。对在本市范围内年输出业务量超过20万件且增幅20%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认真落实扶持奖励资金。以上条款适用于总部或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全市同类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依照规定适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资金来源: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安排;雨城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70%、雨城区财政承担30%;其余县(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承担70%。上述补贴资金涉及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并按年度拨付到位。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安排。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所支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在本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