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做好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的申请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资助申请人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2.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上述规定。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
2.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元。
授权资助和年费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授权和年费资助。
3.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
5.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000元。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包括:
(1)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
(2)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
(3)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实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4)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5)专利保险的保费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每一份专利权转让、许可合同,以及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合同,仅一项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可享受资助。
(二)对港澳台发明专利,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资助不超过4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是指最多资助5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也视同1个国家的授权。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2.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对于通过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进入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专利,资助项目仅为资助申请人向进入国家专利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三、申请资助期限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1年,其中:
1.授权资助,从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
2.年费资助,从授权后第三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
3.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资助,从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
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资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日开始计算。
5.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的资助,从授权后第九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授权后第九个专利年度起算日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在专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此项资助。
6.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资助,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开始计算。
7.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的资助,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日期或备案证明日期开始计算。
8.用于专利权质押和专利保险的资助,从贷款或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二)港澳台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三)审核未通过被退回的资助申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完成材料补正并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申请,需在申请资助有效期限内重新提出申请。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
1.《上海市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长期居住证。
(二)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上海市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小微企业划型声明承诺书。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上海市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长期居住证。
(四)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上海市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长期居住证;
3.办理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提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4.办理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的提供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至少有封面、合同金额、专利清单和签章页)及发票,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许可备案证明;
5.办理专利权质押和专利保险的提供专利质押贷款或保险合同(至少有封面、合同金额、专利清单和签章页)及发票。
(五)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上海市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长期居住证;
3.港澳台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和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以及费用清单;
(六)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上海市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长期居住证;
3.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
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4.国外发明专利审查机构和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以及费用清单(美国、日本及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可不提供);
5.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证书页原件。
(七)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资助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变更后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同时提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资助申请受理后的办理期内,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八)材料和费用说明
1.资助申请网上办理,拍照或扫描后的申请材料原件由资助申请人保管备查(保存期10年)。
2.本指南规定提交的申请表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名,各类电子文档使用原件拍照或扫描,要求字迹清楚不模糊。
3.材料是外文的,需提交简要中文译文。
4.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五、资助流程
六、其他事项
(一)诚信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将专利资助工作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体系。资助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申请资助时需签署承诺声明。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专利代理行业规范。
资助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管理
为加强资助的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资助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公开要求和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有关资助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