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临港地区安商育商工作,在临港地区实施招商统筹的基础上,积极招引优质企业注册落户临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临港“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浦府〔2017〕18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浦东新区相关专题会议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支持范围)
本办法的落户企业财政扶持对象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按照贡献匹配、对等承诺原则,在临港地区注册、纳税,属于本地区财政户管,且年度经济贡献应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
2、符合临港地区“十三五”产业规划导向,有利于科创中心主体承载区建设;
3、属于轻资产型,不占用招商资源或少量占用资源。
第二条 (扶持方式)
1、本办法所规定的落户临港地区的企业,以“十三五”期间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期限范围,协议扶持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企业根据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浦东新区经济贡献,可申请在“十三五”期间获得一定扶持。按照浦东新区关于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相关规定精神,按照企业在临港地区的设立年限,原则上扶持力度按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最高不超过浦东新区区级财力70%、60%、50%;在本办法施行之前,2018年1至6月间设立和存量企业按原政策口径和扶持方式执行;
3、本办法施行之后,2018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存量企业,原则上扶持力度最高不超过浦东新区区级财力70%,享受政策延续至2020年止;
4、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形成的个人所得税,涉及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参照企业所得税进行扶持。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予扶持,对资本和知识密集型企业中的中高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扶持;
5、企业贡献突出、确需加大扶持力度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另行申请。
第三条 (操作办法)
临港企业服务局受理企业财政扶持申报并进行初核,形成企业财政扶持清单。管委会财政办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提交新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四条(监督管理)
1、财政扶持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同时,严禁发生扶持期限不明、扶持资金占用、拨付渠道不规范、中介机构等单位转拨、集体打包奖励、一次性前置补贴等不合规的现象。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财政监督和审计,并纳入年度财政、审计联动监督检查范围;
2、享受扶持的企业,应做出承诺,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歇业关闭,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实际经营移往区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奖励资金;
3、对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三高一低”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类金融行业相关企业;发生重大违规事项、或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企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3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中禁止准入类的企业(项目)等不予扶持。
第五条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国家、市、区级相关政策有变动,则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六条 (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