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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办法

2019-04-09 上海奉贤经济开发区

第一章  进一步改革登记制度,优化临港地区企业市场准入环境

第一条  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临港事临港办”

授予临港分局内资企业集团登记管辖权,对集团母公司在临港地区的,由临港分局负责受理登记。授予临港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临港分局负责受理、审批。授权临港分局登记外资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和交通运输企业,支持临港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

第二条  探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支持临港分局探索并实施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规则,允许临港地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经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同意,允许临港地区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南汇新城”、“临港”等作为企业字号,进一步凸现临港品牌效应。

第二章  进一步创新登记方式,促进临港地区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条  支持临港地区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主动服务高端制造业,促进临港地区新能源装备、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船舶关键件、海洋工程、工程机械等装备产业,民用航空、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支持临港地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在临港地区设立为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且不扰民、不影响环境和公共安全、不涉及前置许可的服务业企业,可以在管委会指定的场所内进行集中登记,以促进临港地区现代服务业良性发展。积极支持利用股权、债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出资方式进入现代服务业。鼓励外商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临港地区新型商业(服务业)业态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发展,为新兴贸易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登记服务。支持临港地区开展航运经纪人和经纪企业登记试点。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积极推进临港国际影视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外资利用合伙制等形式进入文化服务领域。

第五条  支持临港地区总部经济发展

积极支持和鼓励在临港地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性企业总部及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品牌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临港地区总部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研发、销售、采购、结算、品牌”等字样,突出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品牌中心等功能作用。

第六条  支持临港地区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到临港地区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在临港软件园等高新产业园区内的创业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员在临港地区投资设立的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导向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登记在临港地区的科技型有限公司,经管委会认定,可实行“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第七条  支持临港地区大力实施商标发展战略

重点支持临港地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企业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和开展境外商标注册,鼓励、指导临港地区企业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押融资和商标专用权出资工作。

第三章  进一步优化登记服务,提高临港地区企业登记效能

第八条  支持临港分局进一步改进登记流程

推进临港地区完善新设企业并联审批工作,进一步优化工商、税务、质监联动登记流程。进一步创新登记方式,支持临港分局推进外资企业直接登记和网上登记试点。

第九条  支持临港分局进一步优化登记服务

全面优化临港地区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布局,采取事前介入、上门服务等方式,为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落户临港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登记服务。支持临港分局开设符合临港地区企业发展需要的绿色通道,推行注册窗口联络员制度、企业特需预约服务制度等方便企业办事的便利措施。建立临港分局与市工商局之间名称申报的“窗口直通车”制度,提高临港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第四章  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方式创新,完善临港地区市场监管体制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加强管委会、工商部门、南汇新城及相关镇和区内企业的沟通协调,提高工商部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将市场监管融入城市管理,积极建立完善政府牵头、条块融合、部门联动、资源整合、形成合力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对企业涉嫌违法事项的行政指导力度,努力构建以企业诚信和风险管理为基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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