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为细化和明确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专项实施方式和操作流程,参照国家重大专项、上海市相关科技产业管理方式,结合临港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制造产业专项,是指《关于建设国际智能制造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简称《配套政策》)所规定的智能制造功能平台建设、技术和标准研发、产业发展、装备首台突破、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使用自主智能制造产品、引进行业组织和重大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应用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智能制造产业专项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和项目特点,经评审并立项后,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功能平台建设、标准验证、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引进行业组织、人才培训、国际双向合作等原则上采用前补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承担单位围绕相关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品牌并购、装备首台突破、举办论坛会展、基础设施和服务应用、国家及市级重大专项配套等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 智能制造产业专项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要突出战略目标、明确权责关系、强化统筹协调、加强评估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一般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若为综合性、集成性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重大(示范)工程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可以项目群形式进行申报,根据其任务目标分解成若干子项目,并与原项目群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机制,保证对项目群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群目标。
第六条 项目的推进由智能制造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牵头组织实施,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临港管委会)经济贸易办公室(简称经贸办)。专项办委托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协助专项办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签订项目合同、编写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有关信息报表、验收文件等资料;
(五)提出项目验收、调整、撤销或终止申请;
(六)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接受专项办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指导、检查、审计和验收。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组织评审,并在评审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或专家,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若采用专家现场评审的形式,专家须从临港智能制造专家库中挑选,该库由专项办负责组建并维护,按照保密要求和回避原则,根据实际需求指定每次评审专家。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专项办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申报立项
(一)指南发布。每年5月前,专项办根据战略目标及年度重点,研究制定年度计划指南,报临港管委会批准后发布。项目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分批审核”方式,全年开放受理,年内分两批次开展立项评审,具体时间在指南中明确。
(二)项目立项
1、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年度计划指南要求,按时向所在开发主体或所在镇提交申报材料。各开发主体和各镇组织受理和初审,并向专项办汇总转报申报材料。临港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可直接向专项办推荐项目;临港地区重点企业可直接向专项办提交项目申请;
2、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经费额度及拨付计划,报临港管委会批准;
3、经临港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应在临港管委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批复;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专项办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4、根据临港管委会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并留档;
5、对于前补助项目,根据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由财政办公室(简称财政办)按程序拨付核定金额;对于后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由财政办按程序拨付核定金额。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
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定期进行中期检查及不定期的现场抽查。中期检查结果是前补助项目中期拨款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书规定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向专项办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可根据任务完成、经费使用、材料完备等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1、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通过验收,由财政办根据项目属性拨付相关经费;
2、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未完成计划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相关经费不再拨付,相关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承担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专项的相关工作;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相关经费不再拨付;
(三)项目承担单位需延期验收的,应在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3个月前向专项办提交延期申请,经专家评估后,报临港管委会批准。只可申请延期1次,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1次整改机会,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结论书后的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调整撤销
(一)项目调整需经审核后方可进行。一般性调整,经专家评估后,由专项办批准;重大调整,经专家评估后,由专项办报临港管委会批准。
重大调整包括:项目主要目标发生变更、项目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变化;项目总投资发生超过10%以上缩减、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项目实施期限延长超过6个月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承担单位可向专项办提出撤销或终止申请,经专家评估后,报临港管委会批准。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专项办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专项资金视实际情况全额或部分收回,相关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专项的相关工作。
1、经实践证明和专家评估,项目技术指标无法实现,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进度无法实现且无改进;
2、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
4、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5、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其它需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等情况实行有效监管,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的管理;
(二)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编制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算审核制度。该制度是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经费的依据,是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也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预算的编制应该根据项目目标,科学测算并充分论证;
(二)专项办根据当年资金总预算,提出立项建议,报临港管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获批的前补助项目由财政办按程序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6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验收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10%。后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由财政办全额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则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地方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包项目,转移项目经费;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或调整预算;
(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专项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智能制造产业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经费形式进行核定与管理,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部件等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不包含劳务费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应控制在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30%以内。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1、基本建设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12、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它直接相关的支出。其它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申请资助的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5项费用之和不得超出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推进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10%。
第五章 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建立回避机制。在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回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作为今后参加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一)对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专项办负责对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支持资金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项办对参与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承担单位自身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或取消其申请临港智能制造专项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弘扬“公正、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专项办对在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产业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配套政策》所规定的范围。对于《配套政策》未能涵盖的、符合临港地区智能制造发展方向的特别重大项目(课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临港管委会同意后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经费额度和比例按照《配套政策》的规定执行,所涉及的支持资金以项目形式予以支持。对个别特别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或采用其它特殊支持方式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临港管委会同意后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实施所需配套文件及相关范本文件随指南发布。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