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服务产业发展要求,优化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服务。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文创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3000万元(以下简称“文创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并可根据年度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一年度预算。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契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领域,在创意设计、产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内容、高科技影视等重点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引进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行业引领性或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以互联网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以及互联网企业整合传统行业资源,实施行业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平台、智能供应链管理平台、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电子信息交互与管理服务平台、线上线下综合交易服务平台等项目。
(二)其他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一是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文创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且符合国家、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本区产业发展实际的项目;二是国家和上海市等相关部门要求重点扶持的文创产业及文化项目,如实体书店等;三是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网络信息业、咨询服务业、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艺术业、广告及会展服务业、媒体业、时尚创意业、休闲娱乐服务业及文化创意相关产业领域的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
(三)平台性机构及企业。对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发展具有较大提升与推动作用的功能性服务平台企业与行业性机构,以及引进的带动性强、功能性明显并入驻本区重点产业载体的企业。
(四)行业性组织。引进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在上海的代表机构和全国性民非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上海代表机构、全市性行业协会等;支持培育区属行业类社会组织,推进本区文化创意企业的相互交流,促进行业整体发展;支持行业性组织对本区文创产业进行研究,参与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形成工作报告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
(五)重要文创主体。对积极参与本区各类文创产业发展,并有能力为市民提供文化服务且办公面积在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扶持。其中重点支持:一是近两年内新设立的品牌性文创团队及机构、与区域特色文化深度开发及产品化研发对接的文创团队及机构;二是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大师领衔的文创工作室。
(六)重大品牌活动(赛事)和重大产业活动。支持具有国际性、国内广泛影响性、对区域文化建设具有重大引领性的文化品牌及活动(赛事)。支持经区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市级文创产业高峰论坛、峰会、展会等重大产业活动。
(七)文化博览场馆项目。为促进本区文化博览事业的发展,积极吸引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建设的各类有特色、有品质、有影响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以教育、研究和导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企业或专业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史料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和收藏馆等进行扶持,调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升非国有文化博览场馆的办馆质量,促进场馆的健康发展。
(八)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第四条支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地、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1、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行业引领性或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500(含)平方米以上,公司规模30人(含)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按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一次性拨付。
2、产业互联网创新示范项目。互联网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传统企业和互联网深度融合的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荣誉奖励。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荣誉授予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适用以下所有类别)。
4、网络通讯费扶持。对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经认定,给予一年总费用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实施符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经认定,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其他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
1、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文创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区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
2、对于国家和上海市等相关部门要求重点扶持的文创产业及文化项目,本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三)平台性机构及企业。
1、经审定的文创类平台性机构及企业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培育对本区文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平台性调研咨询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重点支持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引领作用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四)行业性组织。
重视引进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在上海的代表机构和全国性民非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上海代表机构、全市性行业协会等,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开办费(房租、装修、办公设备等)补贴;支持培育区属行业类社会组织,推进本区文化创意企业的相互交流,促进行业整体发展,给予30万元的开办费(房租、装修、办公设备等)补贴;支持行业性组织对本区文创产业进行研究,参与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形成工作报告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给予30万元的开办费(房租、装修、办公设备等)补贴。
(五)重要文创主体。
对近两年内新设立的品牌性文创团队及机构、与区域特色文化深度开发及产品化研发对接的文创团队及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开办费补贴。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大师领衔的文创工作室,一次性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
(六)重大品牌活动(赛事)和重大产业活动。
1、重大品牌活动(赛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影响力特别重大、带动效应特别明显的,经区政府审定,可适当提高引导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一次拨付。
2、重大产业活动。经区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市级文创产业高峰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国家级活动最高不超过80万元,市级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文化博览场馆项目。
对具有固定馆址,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项目,综合考量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运营成效五个要素,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镇、园区自愿配套。对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八)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可一事一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由区文广局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政策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二)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家、市级部门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区级配套需区财政和镇(园区)共同承担的,企业所在镇(园区)须出具推荐和配套意见。
(三)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区文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镇(园区)负责项目初审,并出具推荐和配套意见。区文广局负责项目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区文创办成员单位讨论并报区文创领导小组审阅后,提请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会审。联席会议会审结果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区文广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家、市级部门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二)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新的财务报表;
5、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6、项目建筑工程费和改造装修费超过项目总投资30%(含),或项目建设中涉及消防、环境、能耗等检查需求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7、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文创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广局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文广局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项目变化导致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区文广局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引导资金。
(三)文创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
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绩效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
1、区文广局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2、由区文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按规定上报。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