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围绕我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发展目标,为加快推动我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根据《上海市促进企业“战略新兴板”上市工作方案》有关精神,对《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行动计划2011-2015》进行完善,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区内科技企业实现资本、科技、人才与产业的融合发展,力争2016年-2018年内培育200家上市、挂牌企业,推动企业转型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扶持奖励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或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及在“新三板”、上海股交中心“E板”和“N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IPO上市企业奖励
1.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开展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其中60%待企业在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结束后或交易所出具审核同意意见书后拨付,剩余40%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拨付。
2.企业上市后,直接融资额50%以上用于我区产业投资的,给予奖励:
(1)投资额1-5亿元,每1亿元,奖励1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20万元;
(2)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额每1亿元,奖励20万元。
(3)对重点产业科技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投资额1-5亿元,每1亿元,奖励2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额每1亿元,奖励40万元。
3.实现“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企业迁至我区后,根据企业规模和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4.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并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5.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以专题会议的形式确定扶持方案。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
1.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按照张江高新管委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张江高科技园区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参照执行。
2.对在挂牌后2年内销售收入、利润和地方贡献年均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
3.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本意见中IPO上市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4.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并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四)股交中心挂牌企业扶持
1.在上海股交中心N板和E板挂牌企业,根据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的扶持。
2.对在挂牌后2年内销售收入、利润和地方贡献年均增长20%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
3.鼓励“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本意见中IPO上市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4.鼓励“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转板到“新三板”、“N板”挂牌,对转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本意见中新三板、N板挂牌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差额补贴。
5.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并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三、保障机制
进一步完善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委,具体落实区内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规划、组织、考核和奖励等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方面,加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联系与合作,建立起有效的联络机制,每季度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了解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掌握企业上市动态;每半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另一方面,区、镇两级形成合力,落实专人负责上市挂牌推进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排摸、调研、走访等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发展动态。
2.完善储备库建设,优化后备资源结构。按照“储备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工作要求,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加强上市挂牌企业储备库建设,形成近期、中期、远期上市挂牌企业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定期发送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对近期上市挂牌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中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对远期上市挂牌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监督服务工作。
3.加强培训辅导,助推企业上市步伐。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鼓励和引导作用,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以市场化培训和辅导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系列培训课程。积极推荐企业参加“百家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系列培训、“走进上交所”系列座谈活动等,借助市级平台,引导企业逐步进入上市挂牌轨道。
四、附则
1.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我区各类扶持政策支持。
2.享受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如10年内迁出或变相迁出,须退还扶持资金。
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嘉定区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14]54号)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