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关于领军人才资助的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领军人才后备队(闵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规范闵行领军人才资助,激励和培养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建设,根据《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和《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委发[2015]4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对象
1、由本区推荐列入国家级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
2、由本区推荐列入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人选;
3、列入上海领军人才后备队(闵行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
二、资助标准
1、资助额度。按照领军人才入选类别,分以下六档: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技术开发类(B类)、创业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E类)和其他类(F类)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为:
(1)基础研究类(A类)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应用技术开发类(B类)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创业类(C类)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E类)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6)其他类(F类)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经本区推荐列入领军人才“国家队”、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人选,本区按中央、上海资助额度1:1配套。
2、资金用途。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
3、资金管理。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对下拨的资助资金单设财务科目。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对象违法违纪的,取消其闵行领军人才资格,因离职等原因退出培养期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协助收回资助资金。
4、拨付方式。资助资金实行当年审批,隔年一次性拨付。
三、申报程序
每年新一批闵行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在专家评审出初步人选后,由本人填写《闵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其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初审后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批准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区财政,由区财政拨付至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账户。
四、考核
资助对象应对闵行领军人才三年培养期间的个人发展提出具体计划,在培养周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做好人才培养情况、项目总结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步引入评估考核机制。
五、其他
1、资助对象所在的单位,税收落地不在本区的,给予50%资助。
2、在三年培养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本操作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操作细则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