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技术改造步伐,促进产业转型和“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业能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及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本区产业发展、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青浦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组织机构)
成立区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区府办、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税务青浦分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技术改造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验收,并做好协调服务。
第五条(管理职责)
区经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市认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
第六条(基本原则)
1、坚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2、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3、坚持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技术创新成果和技术改造提升产业能级。
4、坚持聚焦装备升级换代、制造流程再造、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强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推动技术改造向制造全过程改造转变。
第七条(投资构成)
技术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由两方面构成:土建投资和设备投资。其中,土建投资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的25%。
第八条(支持领域)
1.产品升级换代,提高质量水平。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材料等,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质量、改善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
2.装备升级换代,工艺流程再造。鼓励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设备,对已有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和辅助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工艺流程,提升制造能力。
3.加强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节能降耗等技术开发和利用,通过推广使用新能源和节能设备,提高全社会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4.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生产水平。鼓励企业引进当前国内紧缺技术、关键零部件等,在消化吸收基础上,突破技术瓶颈,提高生产水平。
5.加强信息技术运用,推动工业化生产。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环节使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有机融合。
6.实施科技专项,发展低碳经济。鼓励企业应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生产先进设备、产品,提升企业产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扶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自筹资金额度占项目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的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凡在市级及以上产业基地或产业示范区内,且属于该区域主导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核准的技术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的5%予以资金扶持;
(2)凡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核准的技术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的4%予以资金扶持。
第十条(项目备案)
本区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由区经委负责操作实施。经项目前置评估、所在街镇、园区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区经委予以备案,并通过下发备案意见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1、在本区工业园区内,经营两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本区注册实地型企业;在本区工业园区外,经领导小组认定同意的企业,方可申报项目;
2、建设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
3、具备建设条件,项目备案、资金、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
4、企业两年内(申报受理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被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5、项目单位在上报一个技术改造项目未竣工验收前原则上不再申报新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申报区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街镇、园区初审推荐后,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专家评审并联合区相关部门会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在区经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项目确定)
根据项目公示情况,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跟踪管理)
获得支持项目的企业每季度向区经委汇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存在问题等。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对已完成技术改造投资且投产运行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撰写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技术改造竣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
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两年内不少于500万元的实际核准建设投资总额作为计算扶持资金的基数。
在建设期内企业迁出本区的技术改造项目将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公示)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区经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根据验收公示情况,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经委、区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专项资金。
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事项,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验收、评估及研讨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安排,比例不超过2%。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将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