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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6-12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动政务信息化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部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新建、改造和升级)的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突出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靠等要求,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发挥。

第四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扎口管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督促提高预算绩效。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第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基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优化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性文本,为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建设单位建设需求,编制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应当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研究提出一定时间本单位需要建设的项目,及时申报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大数据管理局依据项目储备库,结合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逐年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部门内部信息化系统整合项目,优先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第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再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直接开展前期工作,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申报。对投资规模较大且较为复杂的项目,应进一步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对投资规模较小,或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从简审批。

第十条 横向跨部门和纵向跨区域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项目总体框架设计,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编制统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联合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共享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确数据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频率等具体内容。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重点对项目在数据资源共享方面进行评估论证,批复文件应当包括相关意见。对于投资额较大且数据资源重要的项目,市大数据管理局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具体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实施项目建设。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造价控制的依据,比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额且涉及数据共享相关建设内容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实施调整;项目投资规模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的,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论证,并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进度、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项目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中的规范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在完成建设并试运行后的半年内(至少试运行三个月以上),按照项目验收大纲相关规定,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出验收申请,纳入建设单位的部门整体绩效管理。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市大数据管理局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必须重点对数据共享情况及系统运行可靠性进行评价,项目批复中明确的数据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频率等具体内容的落实情况,系统功能测试、安全保护测试、性能压力测试等通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并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报送自评价报告。市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以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为基础,根据项目储备库中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年度财政承受能力,明确年度投资规模和具体项目资金安排,形成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体系。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采取直接投资或服务外包方式建设的项目。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施A、B、C类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和已完成立项审批的新建项目,年度所需资金已经纳入预算予以充分保障;B类项目为建设条件已基本具备,视A类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力盈余情况安排资金,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C类项目为具备建设必要性,着重推进前期工作的储备项目。A、B、C三类项目和财政项目库相衔接,原则上为递进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进度及工作推进情况,形成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执行。资金计划中可安排全市性重大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维护经费管理,未经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建设维护资金。政务信息化项目逐步统一由市大数据中心或南京大数据集团公司负责运营维护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项目批复要求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违反要求投入使用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暂停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和项目投资。

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总体绩效管理工作,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率、资金效益和项目效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采购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市委网信办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江北新区、各区、各开发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发〔2012〕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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