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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支持科技企业融资实施办法

2019-04-10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园区中小型科技企业成功进入国家科技企业融资试点平台,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江园区管委会)根据《张江高科技园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九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以下简称新三板);
 

(二)进入联交所产权交易转让平台;
 

(三)进入OTC柜台交易系统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资金在张江园区专项中安排,用于支持注册并税收户管在张江园区(包括康桥和国际医学园区)、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进入各类融资试点平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请新三板改制费用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二)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三)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申请进入新三板费用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推荐主办券商签定推荐挂牌协议;
 

(二)已得到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资助标准:
根据企业进入各类科技企业融资试点平台发生费用的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其中对参与新三板企业改制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30万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每家企业进入不同试点平台,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企业改制时间应在2009年12月31日以后,并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半年内向张江园区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凡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可从www.zhangjiang.net上下载相关文件,并填写《融资试点计划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可从www.zhangjiang.net上下载并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向创业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融资试点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融资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平台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五)与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签定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进入平台的批复文件;
 

(七)费用清单及付费凭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张江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新三板改制资助的企业准备材料如下:
 

(一)企业改制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五)张江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新三板费用资助的企业准备材料如下:
 

(一)企业进入新三板相关费用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复印件;
 

(五)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文件;
 

(六)张江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创业中心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经初步审核后报送张江园区管委会。张江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张江园区管委会报告有关融资试点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张江园区管委会将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张江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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