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本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区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G60科创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引导资金按照沪松府办(2017)46号文的规定由区镇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条(支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具体包括:
(一)载体类补贴:即针对本区企业、园区创建服务业创
新发展示范区、服务业示范楼宇、服务业示范商圈、服务业示范企业等给予的财政补贴。
(二) 行业类补贴:即针对在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新引进企
业或存量企业提能增效,包括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科技信息、研发设计、电子商务和供应链服务、会展广告、专业服务、影视文化、旅游服务、民生服务等给予的财政补贴。
(三) 投资类补贴:即针对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按一定比
例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五条(管理推进部门)
松江区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载体类”和“投资类”补贴由区服务业办(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区财政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和监督。
“行业类”补贴由松江区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和初审。其中信用服务由区发改委负责;金融服务由区金融办负责;总部、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会展服务由区经委负责;科技信息服务由区科委负责;检验检测、广告、标准化服务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法律服务由区司法局负责;财会服务由区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服务业由区建管委负责;旅游服务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服务由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服务由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负责;体育服务由区体育局负责;居民服务业由经委等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支持标准)
(一)载体类
1. 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经综合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等载体,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 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楼宇。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确,面积1万平米以上,入驻率达到70%以上、属地注册率和纳税率达到85%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认定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楼宇”的,楼宇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0万元的资金扶持;楼宇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300万元的资金扶持;楼宇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入驻示范楼宇的服务业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每平方每天0.3元的标准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平方每天0.6元的标准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楼宇总的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3. 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商圈。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主题特色鲜明,体验式和综合性业态丰富,面积3万平米以上,入驻率达到80%以上、属地注册率和纳税率达到85%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经综合评定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商圈”的,商圈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商圈运营主体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商圈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商圈运营主体300万元的资金扶持;商圈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达到3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入驻示范商圈的服务业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每平方每天0.3元的标准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平方每天0.6元的标准给予一年期租金补贴,商圈总的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
4. 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在我区重点发展的服务业以及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等领域中,创新意识强烈、行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较好、带动作用明显,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有望实现重大突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经综合评定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行业类
1. 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在本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参照执行。其中,升级为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 科技信息。对新引进的科技服务、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 研发设计。对新引进的独立于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9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独立的研发设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 电子商务和供应链服务。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供应链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会展广告。对新引进的会展广告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9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专业服务。对新引进的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标准化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工程技术服务机构,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引进的其他上述机构,年纳税3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松江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在松江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已获得上述认定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7. 民生服务。对新引进的营利性健康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引进的经营性教育培训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引进的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20万元以上的,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引进的体育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引进的餐饮服务、家庭服务等居民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4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8. 金融服务、影视文化、旅游服务的扶持政策按照现有办法执行,没有专门办法或专门办法需要修订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重点扶持方向进行细化规定。
9. 本办法未涉及的服务业行业,根据上级政策或本区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制定单项扶持政策的,可以由区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起草并报区政府制定单项政策。
10. 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引进的服务业企业,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资助。
11. 本区企业吸引上下游或相关重点服务业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本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吸引重点服务业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三)投资类
1. 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申报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2. 对开展全区性或者重点领域的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规划论证的,视其工作成果按其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给予50%的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特别规定
1. 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内的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或者优先推荐争取国家、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2. 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内的企业,获得各类载体类和行业类奖补的上限分别提高至200%、150%、130%。
第七条(支持方式)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公共功能等。
探索引导资金基金化运作和管理模式,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基金对企业或项目的投入情况,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八条(申报、受理)
区服务业办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受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发布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引导资金申报的重点领域和具体要求。企业和各类组织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项目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载体类”和“行业类”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及评审认定;“投资类”每年组织两次申报、评审,项目单位应在每年3月15日或者8月15日前报送申请材料。
第九条(服务业资源库和项目库)
区服务业办建立重点园区、商圈、楼宇、企业的资源库以及重点服务业项目库,对服务业资源和项目做好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条(审核)
对“载体类”和“投资类”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小组组织审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对“行业类”的申报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服务业办审核。
对经评审小组或区服务业办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服务业办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引导资金支持计划,并报区政府。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对“载体类”和“行业类”补贴,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对“投资类”补贴,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服务业办(区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署《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二条(项目事中监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区服务业办(区发改委)负责推进具体项目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会同区审计局、区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区服务业办(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区服务业办(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区财政局,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验收评审,重点检查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验收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
项目投资额达到95%以上,基本完成项目计划目标任务,且未违反《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约定的,予以验收合格。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可在整改期满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经两次验收不合格,评审小组将按照程序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五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或者由评审小组办公室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意见,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
引导资金项目评审,以及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投资类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十九条(市级项目的配套)
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市级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转报、配套、监管、验收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附则)
(一) 本办法所指的存量企业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
本区注册的企业,新引进企业为2019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企业。
(二)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业是指除一产、二产以外的第三
产业,但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不纳入扶持范围。
(三) 对已享受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支持并已落实区配
套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级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已根据其他产业政策进行扶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四)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
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