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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2019-04-10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徐汇区委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聚焦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短板,以完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构建从源头创新、成果转化到产业发展的全链条,对标一流,追求卓越,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对象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公共服务机构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上述主体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在本区。

以科技服务业为核心,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体扶持领域参照徐汇区重点发展产业引导目录,引导项目、资金、服务等各类资源向重点发展产业集聚。

二、深化四大资源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

充分发挥区域内大院、大校、大所、大企集聚优势,聚焦国家和上海战略,健全院地合作、区区合作、区企合作机制,促进科教融合、产城融合,形成高度开放、密切合作的协同创新网络。

(一)推动战略性创新资源集聚发展。全力推进本市、国家以及国际有影响力的重大创新载体、项目、平台落地徐汇、集聚发展。对项目在先导、预研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新增场地设施或进行改造的,可优先在区域内提供空间保障服务,并给予资金支持及人才服务。

(二)支持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建设。积极争取本市和国家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落户徐汇,与区域创新资源联动发展,力争在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单位,经综合评价,可按照本市相关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三)完善院地合作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对院地合作项目,经综合评价,可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充分发挥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技术引领作用,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推进一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形成一套有利于吸引全球一流的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创新主体,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四)完善区区合作机制。与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共同推进打造科技金融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级人才基地、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等,加强各类创新要素和科技服务有效集聚,支持园区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软硬件环境,打造适宜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生活的创新社区。

(五)完善区企合作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与一批全球有影响力的企业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新型智慧城区建设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快资源共享、要素流动,推进区企深度融合发展,以企业为核心,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

三、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强化知识产权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扶持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应用落地,提升企业整合全球创新资源能力,力争在若干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突破,助推区域创新发展。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动服务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递延纳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估,并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七)推动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八)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深入推进区域专利、商标、版权政策集成和服务融合,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服务平台,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机构、平台等,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十)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与全球创新资源开展研发合作,重点引进国际一流的科学家和创新团队来本区开展研究。对在本区落地的项目及团队,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十一)鼓励境外战略布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走出去”,加快在“一带一路”地区及国际科技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境外市场。经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总投入的10%,可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大力发展“四新”经济,加快构建以科技服务业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新格局。瞄准千亿级产业规模,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两大领域,打造具有内生创新动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

(十二)鼓励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引领力的创新主体。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且符合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创新主体,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对新引进的各类创新主体,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或安置费补贴;对其在本区建造、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租赁、装修或一次性建房、购房补贴。

(十三)培育独角兽企业。对在本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产业重点领域企业,其研发投入占比达5%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经审核,可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进一步培育发展科技小巨人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卓越创新企业。

(十四)加快产业创新联盟发展。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搭建产业创新联盟,鼓励联盟吸纳本区创新主体加入。根据联盟的工作成效,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且三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权威认证。对申请并获得CMMI、GMP、cGMP、FDA等国内外权威认证的企业,经综合评价,可给予申请认证实际支出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十六)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券。鼓励本区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区域丰富的科技服务业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级。

(十七)加强市区联动。对获得市级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明确要求的,经综合评价,可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可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支持新研发并成功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及拥有核心IP的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

五、凸显科技服务优势,完善双创生态环境

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科技载体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拓宽科技金融服务,激发人才创造活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有机流动,营造更加活跃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十八)增强科技载体创新服务功能。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联动机制,支持众创空间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鼓励其聚焦“硬科技”项目,培育优质科技企业,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或入库)的孵化器和经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园区,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不高于50万元的公共服务补贴。对获得市科委“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培育项目,经认定,可给予1:1的配套支持;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有明显增长及对产业发展有明显贡献的科技载体,经认定,可给予每年不高于500万元的产业发展奖励。

(十九)争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标杆。坚持信息惠民、集成创新,以数据共享与开放为突破口,聚焦智慧社区、智慧商务和电子政务,支持医疗、交通、公共安全、信息安全、教育、养老等领域开展创新型、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型智慧城市联动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和社会投入,提升智慧城市感知度和体验度。对新型智慧城市标杆性项目,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二十)提升科技创新文化软实力。推进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一体两翼”蓬勃发展,打造徐汇创新品牌。对各类创新主体举办或承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主题活动,经认定,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补贴,且每个创新主体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部市合作、市区联动且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大科技创新主题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鼓励申报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鼓励优秀科技人才集聚发展。聚焦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训、流动、激励等关键环节,促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力争在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子女就学、加大科技人才奖励等方面有所突破,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人才特区。

(二十三)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竞争力。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对接服务。培育一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上市挂牌企业,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六、附则

(一)综合性扶持具体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徐汇区现代服务业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的扶持意见》执行;知识产权具体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扶持办法(试行)》执行;科技创新服务券具体政策,按照《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扶持办法(试行)》执行;上市或挂牌的具体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办法》执行。

(二)对扶持对象开展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指税务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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