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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推进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04-10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区产业的“簇群式”发展,提升显示度,形成产业链,推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区域内生物制品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等导向性科技产业以及与这些产业直接相关的现代服务业实施政策聚焦,加强综合服务,以增强这些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一、工商服务

(一)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且属区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可实施并联审批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资本可采用分期到位的办法;科技人员申请设立相关类企业的,可采取告知承诺的方法,免交非在职证明及有关的其它证明。

(四)鼓励企业以经过评估验资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注册登记。

(五)试行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凡不涉及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办理简易变更登记时,只要材料齐全便可实行即时变更登记,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六)鼓励新办各类小型中介服务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积极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注册企业。

二、税收政策

(一)生产生物制品(主要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及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的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的,可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可分别持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上海市技术市场开发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认定专用章”以及该管理办公室审定人印章的原始合同,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符合条件的相关类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现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其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计征所得税时可按实列支。

(四)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入驻的科技企业,经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有关规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关于相关类现代服务业:1.对规模较小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除房产中介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综合事务所中的投资者个人,如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国际货运等代理业务,在计征营业税时,允许扣除一定费用,仅就代理业务收入计征税款。

三、财政扶持

(一)对区域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的扶持

1.对从事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经营(不含单一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六年的扶持。

2.对从事与生物制品相关的保健品、医疗、医疗器械、康复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单一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四年的扶持。

3.对注册在本区并经过认定的进行生物制品及保健品、医疗、医疗器械、康复产品经营和销售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两年的扶持。

4.对从事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及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六年的扶持。

5.加大对与区域导向性科技产业直接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这类企业的发展。对于这类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三年的扶持。此外,对新注册在本区且两年内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相关类企业,自第三年起,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两年专项扶持。

6.对注册在徐汇区并有显著贡献度的上述类产业的老企业,经认定后,以其前三年对区域的贡献度(滚动)平均数为基数,增量部分可参照上述扶持新企业办法继续享受产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7.凡是上述产业类企业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的或取得上市融资的通道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8.可通过适当的政府采购订单形式,推动区域导向性科技产业的发展。

(二)对区域一般科技产业发展的扶持

1.鼓励在徐汇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新办科技企业可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补助,为期两年。

2.新注册本区并入驻区域内孵化基地内的企业或项目,凡符合市、区对科技产业各类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孵化企业可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期限为三年。

四、投融资政策

(一)对注册在本区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认定后,给予三年扶持。

(二)对注册在本区的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为投资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项目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经认定后,给予三年扶持。

(三)对注册在我区的担保企业,根据其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发生损帐的项目给予5%的补贴,为期3年;对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没有发生损帐的项目给予银行基准利率的50%及担保费率差额部分的补贴,为期三年。

(四)对注册在我区以租赁、典当等形式提供融资服务的企业,按其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具体情况给予补贴,为期三年。

(五)建立徐汇区生物制品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操作细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物制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及重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的专项补贴;提供对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信用担保及贷款贴息;奖励区域内从事生物制品业的优秀企业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支持生物制品业发展中有关研究、开发、人才吸引等的经费补贴;对区域内市属相关企业给予一定扶持,等等。关于生物制品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按《徐汇区生物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实施。

五、人才政策

(一)为区域内相关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人才引进和人事代理服务。主要有:免费办理引进市外人才引进手续,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特殊人才给予政策倾斜,特殊办理;对于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以为企业代理招聘;积极贯彻本市出台的有关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沪服务的各项政策。

(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照上海现行社会化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区职称评审受理中心全方位提供评审服务。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推荐参加徐汇区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的评选。

(四)鼓励相关企业在对外交流时以因私出国的形式办理出国手续,并可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如相关类国有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或非国有企业要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的,本区外事部门可为其办理因公出国手续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领导机构

成立徐汇区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科技园区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计划发展委、经委、科委、建委、外经委、综协办、财政局、税务分局、规划局、房地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及导向性科技产业集聚地相关的街道(镇)(徐家汇、枫林、虹梅、华泾镇)的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内)。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扶持政策的落实;相关行业招商引资和相关类企业的培育;协调各部门对区域导向性企业进行行业指导和提供各种必要服务。

(二)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主要是指对相关企业享受相应产业政策的行业资质认定及适用范围的认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统一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企业享有有关政策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首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经委统一受理并经认定工作小组评审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三)招商引资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开拓进取的意识,通力合作,创造一流的服务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形成区域良好的投资创业氛围。充分利用区域内各种招商资源,拓宽导向产业的招商渠道,积极引进海内外各类有关资金、技术、人才及企业等来本区投资、创业、发展。经常举办相关的产品发布会或推荐展示会、产业信息交流会及产业发展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增强区域导向性产业招商引资的集聚效能。

(四)行业协会

积极支持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及上海市新材料协会等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在本区发展,大力培育区域内相关行业协会或同等性质的行业团体,充分依靠行业协会对本区导向产业发展的规范、互动作用;在区域内构筑各种相关产业发展的技术交流、信息交流、人才交流的平台;帮助解决区域内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维护区域行业整体利益。

(五)知识产权保护

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来本区投资、从事相关产业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内的合法交易、转让、及使用,坚决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鼓励对相关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测评和登记,对于企业和科研单位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相关类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六)设立区产业发展资金

根据区域相关类产业发展的需要和为了提高这类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度,设立区产业发展资金。包括生物制品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资金及科技发展资金等,分别专项用于扶持激励相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七)支持导向性科技产业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着力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鼓励相关类企业做大做强,落实有关扶持“小巨人”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七、其它

1.区域内如出现其它新兴的符合本区科技型导向性产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本《意见》对其进行扶持。

2.本《意见》如与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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