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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9-04-11

鲁政字〔2018〕3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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