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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税收及鼓励企业投资和规模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9-04-12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批准进入高新区各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自批准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批准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80%的比例,给予扶持。

2、经山东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自第三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自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3、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科技、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0%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70%的比例,给予扶持。

5、科技、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5%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5、科技、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40%的比例,给予扶持。

6、科技、工业企业当年完成科技、工业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其以上(软件企业完成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

7、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科技、工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的比例,给予扶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的比例,给予扶持。

8、新注册企业,进区用地建设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交通与机电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技术领域项目,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分别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30%、40%的比例,给予扶持。

9、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科技、工业企业上规模做出贡献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企业颁发奖金,用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1)科技、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相应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3)世界500强企业(按投资时《财富》杂志年度排名)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或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交通与机电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技术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核心研发人员(最多不超过8人),自其到该企业任职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个人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本人奖励。 

(4)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上市公司(按合资、合作时年度排名)成功合资、合作,且对方当年实际投入资金、技术、设备等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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