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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9-04-12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县科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县科技突出贡献奖可以空缺)。县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按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各项事业分别进行评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本专业获奖项目总数的30%。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技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为15—19人,设主任1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县科技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分管科技的副职和相关专业的县内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对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审定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较大科学发现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县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八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国家、省、市驻嘉单位;

(四)本县社会公民可直接申报。

对外地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县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县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九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鉴定材料;

(二)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含专利说明、产品标准、原始记录、数据、图片等);

(三)检测报告、验收报告;

(四)成果应用证明、效益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写明推荐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对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完成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按专业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担任),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成员7—9人。

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记名打分的方法产生初评结果,提出参评项目授奖等级的建议,报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等县级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参加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侯选人(项目承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评审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县科学技术奖侯选人、侯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在县政府网站等县级媒体登载之日起30日内向县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八条 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县科技奖励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提出的授奖项目建议及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对异议内容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政府设立科技突出贡献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县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县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人民币,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的分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不得参加下年度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2008年3月1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嘉祥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政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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