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规定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筑牢实力嘉祥的发展基础,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设立工业强基基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注入当年的工业强基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改扩能、科技创新、品牌培育、两化融合、对外合作、争先进位、节能减排,加快提升园区承载能力。
第二条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一)支持企业技改投资。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实现产业升级的技改项目,竣工投产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引进关键技术。对“3+3+1”扶持产业范围内的企业积极对接科研院所,引进先进关键技术并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引进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实行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列入山东省重点行业升级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专项的技改项目,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对列入省“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专项的技改项目,按企业购置款的2%至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三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加快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对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高新
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当年新增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当年列入省级以上新型技术装备、新材料和总集成总承包模式示范推广应用、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一)促进名牌名标建设。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 “山东省服务名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入驻“好品山东”、“好品济宁”并进入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宣传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重点企业参与标准化体系建设。对以重点企业为主制订国家标准并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实施的,给予50万元奖励;以重点企业为主制订行业标准并实施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
(一)对首次进入全市前十强的两化融合、电子信息制造、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纳入市信息产业统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促进企业合资合作
(一)鼓励县内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县内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按县外到位资金或技术、品牌专利等有效资产作价入股验资额的1‰奖励县内合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大同行业整合力度。对在重组整合中使我县产业做大做强,起到龙头带动作用并安排相当数量的原企业员工的,依据安排员工数量、新增税收等指标,优先给予奖励扶持。
第七条鼓励企业规范化改制
(一)减免改制收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按规定减免县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县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给予改制上市企业扶持。对完成规范化改制并实现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梯度培植骨干企业
(一)列统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落实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同时,县级再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二)进档奖励。对企业年纳税申报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且当年主体税种(含增值税、所得税)入库税收分别在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
(三)高成长企业奖励。对非资源型企业当年主体税种(含增值税、所得税)入库税收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分别超过60%、50%、40%、30%以上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荣誉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上缴税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荣誉称号;对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或年度上缴税金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年度“优秀企业”荣誉称号。
第九条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一)节能企业管理奖励。对当年分别获得市级及以上“节能突出贡献企业”、“节能先进企业”表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授予“节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节能成果奖励。对当年分别获得市级及以上“重大节能成果”、“优秀节能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节能提升奖励。对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评审、能源审计、循环经济示范认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照节能中介服务费用的50% 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扶持外经贸发展
(一)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较上年度增加额的3‰予以奖励。对新增出口实绩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出口额10—30万美元(含)的奖励1万元,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当年参加由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以及境内涉外展会的摊位费,在国家、省、市补助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县级再给予50%的补贴,每年每个企业最多支持三个摊位,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对企业当年通过跨境电商实现出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0.5万元,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扶持产业园区发展
(一)加强镇域特色聚集区建设。对当年完成产业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户以上、当年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项目3个以上,园区内工业企业产值和税收分别达到5亿元、500万元以上,给予100—200万元的奖励。以上园区规模在上次奖励的基础上每实现翻番,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园区提升。对新获批的市级以上的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退城进园。老城区实施退城入园进入新园区的企业,新厂区土地价格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强化一企一策扶持
按照“培优扶强、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筛选一批具有科技研发潜力、高成长性企业和计划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实行任务目标合同制管理,研究与企业配套的一企一策个性化扶持政策。完成合同目标任务的,予以兑现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统筹安排工业用地
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统筹安排工业项目用地,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的集约型工业项目和列入当年度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附则
(一)已经获得省、市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企业当年度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养老金缴纳等县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的,当年度不予奖励。
(三)煤炭、供电等资源型、垄断型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业强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经信局、
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科技局、招商局、商务局、国土局、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工作实施。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