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关于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商贸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转型升级步伐,深度融入青岛市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优商品、通商路、立商信、减商负”的工作思路,以推进商贸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培育壮大消费市场主体,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更好适应市场经济新需求,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1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2%左右;初步实现城市商贸流通设施规划科学合理,商贸流通主体壮大、业态完善,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畅通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将胶州打造成商贸发展引领之城、品质消费示范之城、商贸物流枢纽之城。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商业布局及结构
1.推进城市商贸流通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坚持规划引领,加快编制城市商贸流通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商贸流通设施发展建设需求,统筹设计未来城市商贸流通设施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推动商业与人口、交通、市政、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2.提升城市核心商圈。引导全市新老商圈明确定位、突出特色、提档升级、错位发展,形成核心商圈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加快老城区商圈业态整合和基础商业设施升级改造;探索传统商贸与电商、智慧物流融合发展新模式,破解传统商贸业发展瓶颈,培育西部商贸区发展新动能;推进利群购物广场二期工程和市民广场地下商业区建设启用进程,完善新城区商圈业态配置;充分挖掘航空元素关联性,集合高端购物、星级酒店、航空会展、商贸金融、跨境电商等业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全力推进临空经济示范区“中国北方消费中心”项目建设;深入推进旅游、会展、时尚、假日等消费领域“拓展工程”,积极培育信息、信用、绿色三大新型消费模式,以新消费引领东部商务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圈建设。对符合规划,商业总面积40万平方米及以上,集聚购物中心、百货店或大型专业店/专卖场(店)3处及以上,核心区域从业商贸业户250个及以上,市场定位清晰,业态结构合理,商业规模集聚,综合效益良好的市级商圈,给予管理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青岛市认定的市级商圈的管理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3.打造现代商贸服务业集聚区。打造一批功能定位清晰,集聚效应显著,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商业服务、旅游服务、高档消费、商务办公、餐饮娱乐等特色鲜明的现代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对符合我市规划,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商业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及以上,从业商贸业户150个及以上,给予管理运营主体一次性4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青岛市认定的现代商贸服务业聚集区的管理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4.培育品牌特色商业街。鼓励改造提升现有特色商业街,重点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特色商业街管理体制,培育一批新型特色商业街,引导品牌专业店、专卖店、餐饮店等特色业态集聚发展。对符合规划,街区长度500米及以上,商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同类商品或服务聚集程度高,主营行业特色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50%及以上,街区内实际运营面积不低于街区商业总面积的65%,从业商贸业户数量达到60个及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购物环境舒适,服务功能完善,综合效益良好的特色商业街,给予管理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青岛市认定的特色商业街区的管理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培育壮大消费市场主体
5.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大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商贸企业多元化发展。支持本土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集团。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并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所在功能区、镇(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已纳入统计的年销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额每增加200万元,额外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申报主体不重复奖励,按最优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6.支持企业连锁经营。支持发展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商贸企业,引导企业设立社区便利店以及生鲜超市、平价菜店等“菜篮子”零售网点,推进智慧便利店进社区。对企业总部设立在我市并纳入统计、直营连锁店累计达到4家及以上的,每新开设一个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达到60平方米及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在省外新设立一个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7.推进商贸流通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商业企业品牌、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加强本土商业品牌培育,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对新认定的“山东省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胶州本地“老字号”工艺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建设展销中心或旅游购物商店,对新建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一次性给予承办法人企业10万元奖励。大力推广我市品牌农产品,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支持经营企业开设胶州本地品牌农产品展销中心,对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后,一次性给予承办法人企业10万元奖励。强化信用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新认定为国家、省、青岛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推动传统商贸业创新发展
8.引导批发零售业转型升级。鼓励批发、零售企业调整经营结构,顺应新兴消费主体需求,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优化交易流程、支付方式和配送模式,开展服务设施人性化、智能化改造,增加社交体验业态,从传统销售场所向社交体验消费中心转型。对采取公司化管理、电子收银、统一结算、统一纳税等商业运营模式的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9.支持餐饮业便利化发展。引导品牌餐饮企业、星级酒店、星级餐馆开设便民餐饮连锁店,鼓励企业发展O2O模式,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服务,建立“中央厨房+社区配送+就餐”服务体系,方便群众消费。对拥有中央厨房,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且线上总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统计的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10.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改革。按照青岛市“一城一环四中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布局,整合我市汽车市场资源,规划建设一处占地300亩以上,集新车交易、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拍卖、汽车维修美容、过户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汽车配件交易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汽车交易中心;对独立注册并结算纳税的汽车交易中心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四)加快现代商贸物流发展
11.深化城市共同配送。促进商贸物流配送企业经营模式创新,重点支持推广物联网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化设备应用等。鼓励物流配送企业开发建设物流配送信息平台,促进管理信息化,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和物流信息共享。突出快消品、生鲜食品、家用电器、纺织服装等配送重点,满足消费个性化、多样化和便利化需求。对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从事城市物流配送业务2年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一次性按照其企业信息系统建设资金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物流办,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12.支持商务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围绕商业供应链模式创新、供应链结构调整、供应链流程优化、供应链信息共享为目标创新发展流通供应链体系,力争在3-5年内,培育壮大10家左右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供应链龙头企业,在全国全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于积极参加商务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且供应链体系建设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按实际投资金额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申报主体不予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物流办,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五)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
13.鼓励打造特色节会品牌。每年支持开展“城市购物节”“名吃评选”“美食节”“汽车展”“特色商品展销”等节会,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对市级活动主办单位,按照宣传推介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大力培育“名吃”“名菜”“名厨”“名师”“名店”等美食类品牌,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烹饪协会的各类评选活动中,对新获得青岛市、山东省和国家级美食品牌的申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14.鼓励引进、承办大型会展活动。在我市举办的标准展位数达200个及以上的重大展览活动或参会人数在200人及以上且外来参会人员不少于60%的大型会议、论坛活动,根据市级、省级、全国性、国际性对市场化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每场次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胶州市商贸流通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强化规划引导。加强商贸流通统筹规划和引导,科学修订和完善城市商业布局,加强各类专项规划互相衔接配套,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加强商贸流通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避免出现无序竞争及区域布局同质化问题。
(三)确保财政支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规范运作商贸流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壮大、新型业态培育、城乡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创新管理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与现代流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指标的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附则
(一)以上奖励政策实行公开申报制度,经财政、统计、商务、国税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市商贸流通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后予以兑现。本意见适用于在胶州市注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相关奖补资金的发放,除明确要求对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的,其他奖补项目均由市本级财政严格按照意见要求逐一兑现。
(二)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各项奖励资金的预算评估和发放落实,市审计局负责相关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效果的审计,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对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强、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实行专项扶持,一事一议。
(四)对申报当年及前两年发生较大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违法占用土地、违反社会保障政策、严重失信行为等违法违规的申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对于最终申请资金额度超出扶持资金总额的,汇总申请信息后按功效系数法核算,根据各项目应发资金额度按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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