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双招双引”实效,推动聊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聊城实际,特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第一条 投资项目激励
对新引进的符合山东省十强产业和市九大产业集群的省域外项目奖励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境外投资项目外来投资占比10%)及以上的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产生的市县新增财力的100%连续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4年、第5年市县新增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对新引进的符合山东省十强产业和聊城市九大产业集群的市外省内项目进行奖励’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产生的市县新增财力的50%连续5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对新引进的符合山东省十强产业和市九大产业集群且投资规模50亿元人民币以上、外来投资占比50%(境外投资项目外来投资占比10%)及以上的项目市政府另行奖励,奖励金额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引进的市域外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项目流转土地租金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投资规模是指单个项目合同外来总投资额·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不计入内。
第二条 总部经济激励
对新引进的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营业(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在全市年度缴纳税额2500万元及以上(年度缴纳税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部经济企业(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产生的市县新增财力的8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第4年、第5年市县新增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企业高管人才激励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规模50亿元及以上的十强产业项目、九大产业集群项目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第二条政策的总部机构项目在落实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发〔2017〕18号)基础上,对企业投产运营后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个人经济贡献对市县新增财力的100%连续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产生的市县新增财力的50%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
第四条 项目推荐人激励
对新引进的省域外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按照项目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总额给予奖励。其中,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现代农业项目和外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0.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市外省内投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照省域外项目奖励标准乘以系数0.5给予奖励。对符合第二条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荐人奖励按项目第一个运营年度产生的市县新增财力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
第五条 激励程序
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兑现对项目和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企业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属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兑现企业市级负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对引进投资规模大、建设时间长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可根据投资进度分若干节点分期奖励。
第六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