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五条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第六条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三)支持专利技术向我区转移,促进重大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信息、维权、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扶持培育和考核奖励。
第八条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奖励。
(二)设立河东区专利奖,对优秀专利予以奖励。
(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3件以上(含3件)或实用新型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的企业。
(四)维持5年以上(含5年)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
(五)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三章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九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专利申请由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受理的,每件资助1000元;发明专利授权未实现产业化的,在申请受理资助的基础上每件再给予资助2000元;发明专利授权实现产业化的,在申请受理资助的基础上每件再给予资助9000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申请每件每个国家资助5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两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5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20000元。第十条专利运用奖励资助标准:区内企业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获得辖区外企业或个人原始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变更后的专利所有权人公告后,每件资助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
第十一条专利服务资助奖励标准:
(一)每年对在我区注册或建立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考核奖励,当年授权50项以上(含50项)发明专利的,奖励50000元;授权30项以上(含30项)发明专利的,奖励30000
元。
(二)其他服务资助标准,由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专利奖励标准:
(一)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奖励额度一事一议;获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
(二)设立河东区专利奖。对获奖专利,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三)年度内授权5件以上(含5件)发明专利或15件以上(含15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给予10000元奖励。
(四)对维持5年以上(含5年)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30000元奖励,对上升为省级及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在省级资助1000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20000元奖励。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已获得国家或省、市专利奖的,不再参与区专利奖的评审。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专利创造部分:申报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河东区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实现产业化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第十五条专利运用部分:区内企业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获得辖区外企业或个人原始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1.国内发明专利证书。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变更后的专利所有权人公告证明材料。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缴费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第十六条专利服务部分:获得奖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1.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2.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第十七条专利奖励部分: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奖励,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申报河东区专利奖的,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1.国内外发明专利证书。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缴费证明。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三)年度内授权5件以上(含5件)发明专利或15件以上(含15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1.有关专利明细表。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四)对维持5年以上(含5年)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提供下列材料:1.发明专利证书。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五)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与审批。各项专利资助和奖励,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兑付。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则取消资助、奖励,已资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切实用于专利创造、保护、管理、运用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