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部署要求,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势骨干企业为重点,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8+8”产业发展水平,为推动全市加快发展、创新发展、高效发展、绿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多方推动的原则,推动全市企业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有1-2家企业上市,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明显提高。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对拟境内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按照拟上市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二)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拟上市募集资金回款的2%,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0万元。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00万元。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除享受省里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0万元。
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一)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办理。企业改制,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57号)规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的,免征契税。
(二)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气(热)权、用电权及其他资产过户,按规定减免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拟境内上市企业自改制当年起,3年内利润比上年度增加的,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相应扶持,助推企业加快发展。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该政策。3年内仍未能上市的,从第4年起不再享受该政策。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工作计划等,明确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工作成效;要参照省、市做法,把企业上市工作纳入招商引资、全面深化改革等考核内容,推动工作开展。市金融办要牵头建立数据分析、事务协调解决等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企业上市挂牌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二)搞好协调服务。对影响企业上市挂牌的土地、房产、规划、消防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一事一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对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募集资金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消防等手续;需要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企业因上市挂牌需要部门出具证明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鼓励各类基金加大对全市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投入,推动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进程。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注册地在临沂市的企业。此前发布的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