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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2019-04-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涉及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的各类投资项目。受奖企业应在我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等不在受奖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设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指市域外境内投资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指境外投资人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制造类项目,内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应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合同外资额不设下限。
(三)项目资金应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为投资项目提供保障。
(一)加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天然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职工宿舍、教育、医疗、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对需办理的相关手续,根据投资主体的需要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派相关部门,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对重大项目,由市一级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统筹协调推进。

第五条 对投资企业的激励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亿元(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下同)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方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临沂产业化的企业,在前述奖励基础上,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连续聘用两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总会计师职务的人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的企业,在落实《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临发〔2016〕13号)的基础上,从聘用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按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 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截止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给予激励。
(一)鼓励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总部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3000万元。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或三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政府基金支持。
(一)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和项目规模,可合作设立单一产业基金,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
(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临沂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20%的出资支持。
(三)鼓励各类基金加大对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最大可将投资收益的20%按有关规定让渡给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

第八条 对为我市引荐重点项目的社会企业、组织等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进行奖励,享受以上激励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不享受以上激励政策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兑现:
(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1/3以上的,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三)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以后到位的资金和合同约定投资额以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第九条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以及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激励政策基础上,可依法按政策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兑现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分担。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数额。奖励和补贴所衍生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受奖企业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一条 市招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相关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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