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蓬勃发展,推动我市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新突破,根据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平政发〔2016〕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扶持政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政支持。每年从市财政列支1000万元,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示范镇创建以及仓储物流、创业培训、典型培育等方面的奖励补助。
(二)税收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减免税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旅游和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落实“营改增”政策。
(三)用地支持。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情况下,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电子商务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电子商务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二章 奖补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鼓励扶持建设集聚度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建筑面积在3000-5000㎡(含)、5000-10000㎡(含)、10000㎡以上,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并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7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
第五条鼓励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实现跨境B2C交易规模超过200万美元或B2B交易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个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我市企业通过市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进出口业务的,按照每出口50万美元奖励1.5万元、每进口50万美元奖励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第六条鼓励扶持开设平度特色产品馆,拉动当地名特优产品销售。对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著名电商平台开设特色馆的,按投资额度补助50%;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具体数据以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著名电商平台统计数据为基础并结合实际认定。
第七条鼓励扶持网络销售我市农产品。结合实际,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农产品企业(含合作社),全年线上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全年线上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全年线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鼓励扶持重点项目。对国内行业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实行“一企一策”;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扶持物流(快递)企业在平度设立物流基地、快递分拨中心,探索“仓配一体化”等新兴配送模式,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包装、分销、配送一条龙服务。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支持在城市社区和村居建设快递投送场所,推进末端自提网点建设,打通电子商务物流(快递)配送农村“最后一公里”和城市社区“最后一百米”。
第十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培训。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专业类免费电子商务培训活动,按每人次10元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在我市成立的电子商务协会或行业电子商务协会并运转正常的,每年按照工作开展情况给与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扶持已列入我市扶贫计划的贫困户开设网店,每户每年给予网络资费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十四条鼓励扶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创建电商示范镇,被评为青岛市、平度市电商示范镇(街道、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十五条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平度市商务局,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办公室)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比例适当调减项目奖补资金额。
(一)项目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请主体将所需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市电子商务办公室,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受理。市电子商务办公室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
(三)资金拨付。市电子商务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和项目考察情况,提出奖补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不给予奖励补助:
(一)近两年内因违反有关财政、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受奖励主体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政府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涉及到受奖励主体奖励补助所需的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及聘请服务机构等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