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全区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工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聚焦发展重点,驱动转型升级,全力打造以轨道交通装备为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企业。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区财政给予上述受奖励人员应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经营者5万元奖励。
(二)培育企业规模发展。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净增产值较大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净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三)培育具有专长的中小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给予5万元奖励,“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获得市级“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的项目,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未获得市级“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的项目,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五)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补助。对新认定市级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分别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年安排互联网工业相关服务专项资金,建立我区互联网工业创新示范平台,展示我区互联网工业典型企业、典型案例,引入智能制造服务商,建设智能制造体验线,组建专家队伍等相关服务。
(六)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市财政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重点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2000元奖励,通过鉴定的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新产品,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
(七)鼓励小微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区内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当年缴纳税金增幅达到25%的,每年择优评选一批(不超过20家),各给予5万元的财政奖励。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青岛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加快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业
(八)大力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对新通过评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复审通过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年软件业务收入新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引进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新建运营的软件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市财政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支持工业设计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按市财政扶持资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市财政扶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
四、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十一)鼓励企业创建品牌。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青岛市著名商标,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山东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青岛市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每个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龙头骨干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已获得青岛市商标国际注册补助的企业,每申请一件给予2000元的补助。
(十二)加大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制造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基金2500万元,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助保贷”等政银企风险共担机制,逐步扩大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市场开拓计划展会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区工信局牵头组织或参加的其他国内知名展会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四)增强企业管理能力。实施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精准培训行动。每年选拔100名左右企业家围绕创新驱动、互联网工业、资本运营和精益管理等主题开展高校集中研修活动两期;举办“企业大讲堂”、专题沙龙等培训活动10期,年培训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1000人次以上;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智库和专家团队,加大对企业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聘请服务机构开展的咨询费10万元以上的管理诊断咨询服务项目,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鼓励企业争创省级、市级企业管理奖项,对获得省级、市级企业管理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山东省先进中小企业、创新转型优胜企业、新经济示范单位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按市财政扶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
(十五)加快行业协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论坛、产学研交流合作、国内外市场开拓等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发展壮大,对通过青岛市3A级、4A级、5A级社会组织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2017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城阳特色“三创”示范区的意见》(城发〔2015〕9号)中涉及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