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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9-04-12

为进一步加快城阳区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引导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创新+三个更加”的目标要求和“一三三五”工作举措,按照区委“建设青岛创新活力示范区、山东动能转换先行区、国家智能制造引领区”的发展坐标,以“阳光城阳”建设为引领,以总部经济品牌建设为抓手,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目标,以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为重点,促进总部企业及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充分聚集,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品质活力的胶州湾北岸中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方向和目标

建立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培育知名的总部经济品牌,吸引中小企业总部、科创总部、外贸总部等区域性和职能型总部落户,培育一批优势本土总部企业,重点是轨道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智慧产业、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总部,外引内培、引育结合,促进产业融合和产城融合,提升城阳总部经济发展能级,打造半岛最具活力的总部经济生态圈。到2021年,总部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总部载体建成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总部载体引进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

1.在我区新引进且经认定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对注册资本增资的,每次增资按照增资实缴额度的1%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三年内兑现到位。

2.新引进且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市政策规定,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市级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市级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两级按体制负担;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前两个年度产生贡献区级剩余部分100%给予补助,后三个年度分别按照产生贡献区级剩余部分60%给予补助。新引进且认定的其他总部企业,按照前两个年度产生贡献区级部分100%给予补助,后三个年度分别按照产生贡献区级部分60%给予补助。

3.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

4.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

5.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自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入驻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赁期在3年以上,按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自建、购置或租赁面积,补助资金三年内兑现到位,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加大对总部园区和总部楼宇的扶持

6.总部园区新引进并在园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产生区级贡献的企业,当年每达到60家,由区财政给予园区运营方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总部园区和总部楼宇内新引进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本意见有效期内年产生贡献达到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奖励,不与本意见政策措施第2条总部企业贡献奖励重复享受。

(三)加大对引进人才的扶持

8.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企业规模和地方贡献给予个人产生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享受《关于印发城阳区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办法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17〕41号)中有关人才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我区人才“1+6”系列政策规定执行;对重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在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

9.培育优秀总部型企业家,优先安排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外出考察和学习培训,鼓励支持总部企业高管担任我区经济顾问或在群团组织兼职。全区重要会议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参加。加大总部经济宣传推介,举办各类沙龙、观摩活动,开展企业间交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城阳区总部经济的发展。

(四)其他

10.本意见中所指的市政策是指《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招促字〔2017〕2号);同一企业当年享受的区级财政扶持总额(含市政策扶持金额中需要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得高于其当年产生贡献区级留成部分;本意见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意见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事项,将所享受的上级扶持金额扣除后,再享受本意见;本意见如与区政府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最高扶持力度执行。

11.总部企业、总部园区和总部楼宇认定标准等内容将在本意见实施细则中进行详细规定。

12.享受本意见的项目或企业,应签订承诺书,保证自享受扶持的年度起,在城阳区内的正常经营纳税不少于五年,在此期间内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城阳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13.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本意见由区服务业发展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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