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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19-04-12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政府设立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质监局(以下称市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区(市)财政局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项目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质监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市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质监局提出的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市质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结合年度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五条 资助奖励单位范围:

(一)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

(二)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

(三)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四)主持、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

(五)主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

(六)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

(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八)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九)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十)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等的;

(十一)承担标准化培训教育项目等的;

(十二)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

第六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

(五)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标准化培训教育等工作经费,按照年度预算由市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

(三)标准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六)标准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七)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八)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九)未获得本市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十)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证明等;

(三)项目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项目未获得本市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五)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4季度集中受理当年完成的项目申请,第二年上半年完成项目评估工作。项目申请时间距标准正式发布时间、技术组织获批成立时间或项目完成验收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年。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证书等文本应审核原件,并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区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

(一)主导、主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等发布的文件,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成立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机构的认定依据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出具的证明;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和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等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组织的批准确认文件、证书或证明资料;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结论,确定本年度资助奖励标准化项目名单和资助奖励金额,市财政将资金指标下达各区(市),由区(市)财政局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已获得本市级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

第十七条 受资助奖励的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奖励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申请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将其列入负面清单,自列入负面清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按照不低于市级标准化资助奖励标准对标准化项目给予资助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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