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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9-04-12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日发〔2019〕1号),着力提升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水平,有效缓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增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1.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资源倾斜。用足用好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重点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运用好“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政策,对银行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积极向上争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信贷调控中给予倾斜支持;全面推行中小微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力争2019年实现授信1亿元以下的新增中小微企业及优先、鼓励、支持类中小微企业“全覆盖”。督导银行机构制定重点支持民营企业

的信贷投放计划,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不得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落实法人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要求,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2.推动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支持银行机构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贷款等创新融资产品,积极开展政府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服务,进一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探索推广“互联网+缴税信息”“互联网+交易信息”等网络快贷新模式。

3.积极推广银税合作模式。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银行机构为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发放“银税互动”贷款。要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4.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银行机构要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企业的资金周转成本。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得力的银行机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5.大力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建立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名单,鼓励钢铁、石化、汽车等主导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为供应链上游的小微型民营企业提供高效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二、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6.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对在沪深交易所IPO的企业,按照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申请、获批发行三个阶段,市级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市场IPO的企业,市级给予补助30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挂牌后市级分别给予补助120万元、20万元。对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补交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扶持。每年筛选一批优质民营企业列入市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库,推荐入库企业到沪深交易所路演融资,搭建风险投资机构与入库企业的对接平台。

7.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创业创新专项金融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主体的发展。要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债融资,在落实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发债企业以及发债企业主承销机构、担保增信机构,按照单户企业年度发债融资额不足5亿元、5(含)至10亿元、超过10亿元(含)三档,市级再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主承销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单个机构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8.推动股权基金融资。发挥政府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合作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和发展白鹭湾科技金融小镇,引导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在小镇聚集发展,更好地促进初创期、成长期民营企业资本形成和发展壮大。

9.提高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完善“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服务模式,对“政银保”贷款企业给予2%的保费补贴,对发放“政银保”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贷款本金损失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将各机构业务参与情况纳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考评。完善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高端软件保费补贴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防控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

10.用好2亿元的市级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民营拟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由市级国有平台公司出资引导,引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对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给予必要的救助。

11.支持区县设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各区县要研究制定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采取“省级引导资金争取一块、市县政府出资一块”的方式,每个区县设立一支规模1亿元的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与日照银行合作,将资金放大3至5倍,为无不良信用记录、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贷款转贷服务。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以降低企业“过桥”成本。

12.合作设立日照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市县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的日照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和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并提供流动性支持、不良贷款收购、企业重整、资产处置、直投等资产管理服务。

13.用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股权融资支持。

14.将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纳入全市风险企业台账,分类施策化解风险。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优化配套支持措施

15.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对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损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继续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16.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日照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管理提升、业务规范,理顺与银行的合作关系,督促其充分发挥好担保增信的作用。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区县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要求,尽快完成设立1家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任务,重点为纳入各级政府、银行机构信贷支持“白名单”的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给予2‰费率补贴。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取消盈利性考核指标。17.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探索建立企业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拓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非银信息的采集和应用范围,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水平。

五、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管

18.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及时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多样化常态化的产融对接机制,通过不定期地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荐会、产融对接会等形式,实现银企良性互动,提高产融对接效率。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融资辅导和政策培训,提高民营企业运用金融工具的意愿和能力。19.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

20.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银行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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