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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019-04-12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发〔2017〕7号),落实《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文件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对接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金”),设立日照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市风险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由与省市科技、财政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在日照行政区域内注册,已进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同时须符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省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与省、区县(园区)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按照比例承担合作银行相应坏账损失。 

第五条合作银行由市科技局从符合省科技厅要求的、与省科技厅签署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协议的市级银行中择优选定。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日照市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具有一定融资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三)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四)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含1年)以上;单户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市科技局、财政局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度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区县(园区)、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金承担35%,市风险补偿金承担20%,区县(园区承担15%。 

第八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企业,须向所在区县(园区)科技、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转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作出审贷、审保决策及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第九条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2个月内向市、区县科技局备案,未备案或备案审核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市科技局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贷款备案信息。 

第十条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区县(园区)、银行补偿资金数额,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无异议后,每季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收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后,1个月内将市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各区县(园区)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将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区县(园区)。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市科技局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合作银行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并将相关意见上报纪检部门及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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