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度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度授奖数量不超过2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8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市内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通过科技合作共同研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及重大技术项目,在我市实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市外组织、个人。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上有较大技术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遴选及管理机制,健全评审专家回避、诚信评审承诺、信誉评价和评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及日照市专利奖的同一项目或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的。
第十二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日照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负责推荐的单位应当在报送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主体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据实填写推荐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市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进行评审,综合评审组负责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项目和授奖等级。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拟授奖项目(人选)建议。
第十五条市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拟授奖项目(人选)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奖励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奖励项目(人选)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为2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为8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万元、4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设立本辖区的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2007年10月1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2010年12月17日修改的《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