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技术保护和运用水平,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日照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对技术创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贡献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专利奖实行限额授奖,特别奖每年度授奖项目不超过1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度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日照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利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水平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五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第六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以及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引进专利技术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创新性强,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市场前景广阔;实用性强,在本市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三)已经获得过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省技术发明奖、专利奖或者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日照市专利奖申报书》,并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经市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应当对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拟受理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专利奖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申报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分别为特别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专利奖的评审经费和奖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专利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第十五条 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利奖奖金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该单位或者个人两届专利奖的申报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专利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