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兑现、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配合做好政策制定以及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入网审核、创新券审核、政策解读、使用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入驻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申请兑现创新券等工作。
第七条省科技厅在省仪器设备网基础上,建设山东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创新券的在线发放、审核、兑现、统计、日常管理等工作。创新券的咨询服务、兑现材料核实、使用情况统计分析等具体事务工作,可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山东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四章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十条支持内容包括: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省仪器设备网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
第十一条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补助标准:对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60%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五章使用与兑现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登录省仪器设备网注册,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通过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明确检测、试验、分析内容要求,及时送检样本,在完成测试后结清费用,在线打印创新券。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在线提交发票复印件、盖章创新券、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创新券年度执行周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市科技局报送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经市、省审核后,省科技厅申请纳入省财政次年预算予以兑现。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申请兑现。
第十六条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贴。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和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创新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约束:
(一)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
(二)取消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创新券资格,或取消供给方享受后补助资格。
(三)对涉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创新服务平台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原《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科字〔2017〕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