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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019-04-15

第一条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主体

在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青岛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内容

(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认定依据

(一)新设项目是指政策实施期内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即2018年9月21日后新设的项目,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外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新增注册资本金,即2018年9月21日后增资的项目,此次新增注册外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此次增资到资后企业实际使用外资达到5000万美元,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四)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文件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

(五)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六)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或备案表,营业执照(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银行到账单(复印件);

(四)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以下材料:

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证明材料、企业股权架构图(需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企业的运营情况、前景、在行业内占有率、行业地位等情况,以及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对全省产业的贡献作用等。

第六条 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资金奖励程序。

1.申请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分别报送区县商务(投促)部门;

2.区县商务(投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市商务(投促)部门;

3.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填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独立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

5.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二)“一项目一议”程序。申请人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商务(投促)、财政部门,由所在地商务(投促)、财政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项目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的内容。确需上一级支持或协调的事项,转报上一级商务(投促)、财政部门。超出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转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进入“一事一议”程序。

(三)保障机制。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奖励。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已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山东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所在区县商务(投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施期限

(一)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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