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滨海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集聚总部型、海洋型、创新型金融机构,打造潍坊滨海资产管理中心,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全区金融业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6〕1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积极鼓励新设立或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
对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的3%给予补助;1亿元(含)至3亿元的,按照2.5%给予补助。
对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滨海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引进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在滨海设立支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条 积极鼓励新设立地方性金融组织。
新设立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给予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5亿元以下的,按照0.5%给予补助。
第三条 积极鼓励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额度累计达到其实缴注册资本金50%的,给予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5亿元以下的,按照0.5%给予补助。同时,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当年为区内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3%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其当年地方贡献。
第四条 对各类基金投资机构企业,参照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基金发展的意见》(潍滨管发〔2017〕20号)执行。
第五条 对区内企业公司制改制、挂牌上市,参照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省有关政策规定推进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见》(潍政发〔2016〕11号)执行。(对拟改制企业,待改制完成后,每家资助20万元;对拟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资助60万元;上市申请经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受理的,每家再资助120万元;对拟在境外直接上市的企业,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拟在境外红筹上市的企业,待挂牌交易后,每家资助100万元;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80万元;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4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按5:5分担)
第六条 新设立或新引进金融机构均享受滨海区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端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各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为鼓励和引导区内现有或新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央商务区金融中心,打造滨海资产管理中心,对入驻机构实行以下特别政策扶持。
(一)购租补助。现有或新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全款购买(或贷款手续全部办完)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在享受成本价格购房的基础上,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认定当年起按五年100%给予房屋租金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税收奖励。新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当年起按前三年l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现有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较上年度新增部分,自认定当年起按五年给予等额奖励。
(三)业绩奖励。鼓励现有或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滨海区内项目增加信贷支持力度,每年按照在滨海区信贷投放总量较上年增加额的1‰给予等额奖励。
第八条 享受本方案政策扶持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应书面承诺持续在我区进行经营五年及以上,如确需迁离,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以虚假出资、投资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骗取套享政策的,追回已享受政策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我区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不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第十条本方案涉及的奖励和补助,由区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联合审核认定,区财政预算列支,由滨海金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认定结果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区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