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优做强,根据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上市、场外市场挂牌等方式,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到2020年,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二、落实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税费支持政策
强化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三)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管委设立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各项补助以及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的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等。凡在我区注册并依法缴纳税收的企业,均纳入支持范围。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支持其做优做强做大。
(三)根据直接融资阶段、规模和方式不同,给予如下补助:
1.以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当年为基准年度,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企业其纳税区级留成较基数增长部分100%、80%、50%的等额资金补助。
2.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500万元。其中
签订上市辅导协议,补助100万元;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补助200万元;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补助200万元。
3.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亿元,补助4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
4.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补助100万元。
5.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补助25万元。
6.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7.已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总部和注册地从威海市外迁至我区,第三年一次性给予企业前两年度内纳税区级留成等额资金补助,其中上市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三板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应主要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企业限售股股东股票应选择在我区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并承诺解禁后在当地进行交易及完税。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初审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复核,报工委管委研究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意识。享受管委扶持的企业,应与管委(或管委授权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进度及违约责任等。在引进中介、投资者、制定挂牌上市计划、股改、提报材料及其它挂牌上市相关节点及时向金融办进行报告、沟通和备案。企业申请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完善企业资源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筛选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分层有序、梯次递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服务管理。建立助推企业挂牌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企业因改制、重组、上市、挂牌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