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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扶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4-15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实施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战略;大力实施产业强市、工业带动、突破发展服务业战略;大力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高水平参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高质量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

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为实现开发区“二次创业”新跨越提供强力支撑。

二、扶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在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

三、扶持内容

(一)鼓励骨干企业膨胀,推动优势产业集群发展1.根据我区制造业发展规划,为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管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全口径税收5000万元以上(含)且营业收入和税收增幅均在5%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扶持。2.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手续齐全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市区两级最高各补助50%,单个企业区级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购买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企业,按年度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有较大危险性生产环节、有毒有害生产环节购买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不能同时申请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3.对入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对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范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山东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山东省“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4.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列入统计直报系统的,一次性补助企业10万元。若企业被退库再次升规列统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二)鼓励科技创新,实现创新驱动新突破1.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技术创新项目,经省工信部门或专家认定并列入省创新计划,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3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2万元。同一企业最多补助不超过10万元。2.对新列入国家、省首台(套)名单的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分别按研发投入总额的10%、5%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3.对新评审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三)支持智能制造,推动两化融合1.对承担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威海市数字化车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威海市智能工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2.对连续三年参加山东省“两化”融合评估,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且实现各业务关键环节协同集成应用的工业企业,实施的“两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项目,按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3.鼓励“企业上云”,实施“云服务券”补贴方案,按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一次性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云服务券”上限提高20%。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同一企业不能就同一建设内容申请“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补助资金。

(四)强化品牌效应,支持质量提升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对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电子商务等管理体系并初次通过认证的企业,每年给予资金扶持;对获批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对获批山东省检验检测中心、山东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山东省检测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万元;对“优品威海”品牌宣传,每年给予资金扶持。3.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持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或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或修订同类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5万元、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项目待市级奖励资金到位后,按1:1配套扶持。

(五)支持开拓市场,培育竞争优势1.对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展销活动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展位费不超过4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2.通过自建电商平台、网上商城或在重点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进行网上营销的工业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补助,根据市级奖励按照1:1比例配套。3.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每证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4.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军方采购额占比达到10%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1.企业当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2.企业当年开展能源审计或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七)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对外贸易发展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企业展位费如获得上级补助后仍有差额部分由区级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区级限额。展位费已获得上级全额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区级补助。(1)参加境外展览会,原则上按实际展位费补助(美元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其中,同一展会使用1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使用2个或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4万元;企业特装参展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4万元。(2)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报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且组团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的,原则上按实际展位费给予补贴。其中,同一展会使用1个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使用2个或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特装参展的,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2.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支付保费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3.支持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当年被省、市级商务部门评为或认定为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按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4.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1)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年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年进口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进口100万美元,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进出口最高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2)对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米(含)以上至5000平米以内,引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家(含)以上,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含)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米(含)以上,引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20家(含)以上,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5.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新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壮大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对新入选“威海市潜力新星软件企业”的企业,根据市级奖励标准要求,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待市级奖励资金到位后,按1:1配套扶持。

(九)培育市场主体,壮大商贸流通业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十)发挥资源禀赋,发展全域旅游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点(区)的,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扶持。四、保障机制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政法委、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兑现的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2.强化措施保障。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确保项目真实有效,符合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扶持项目的汇总、协调和汇报等工作。3.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在项目上报和初审阶段进行信用核查,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依纪依法严肃问责。4.企业在新旧动能转换膨胀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一定额度补助。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扶持条件的,按单项扶持额度最高的政策执行。凡需配套上级扶持的项目,待上级扶持资金到位后,再进行配套扶持。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有专门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或执行相关规定。

本意见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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