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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9-04-15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增强区域竞争力,结合环翠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范围

(一)新引进的符合环翠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区纳税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区域总部;

3.上市公司;

4.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者区域总部;

5.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6.省、市级企业总部。

(二)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包括投资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及其他职能机构。其核心运营机构需在我区纳税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区内总部企业在区内搬迁。

(四)从事商业地产和住宅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总部开办政策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当年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3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二)经营贡献政策

1.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前3年给予区级地方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形成的税收除外,下同)100%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自认定当年起,前2年给予区级地方贡献100%奖励,第3年给予50%奖励。

3.区内总部企业在区内搬迁,前2年按当年新增区级地方贡献的100%、第3年按当年新增区级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贴政策

1.购置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2.租用办公场所的,前3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赁或改变用途。

(四)供地政策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每年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企业用地需求。具体出让价格和出让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

(五)高管人才政策

1.自认定当年起,在经营贡献奖励中,前3年给予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限定1人)区级地方贡献1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自认定当年起,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前3年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六)引荐人及楼宇业主政策

1.给予引荐人的奖励按照环翠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2.鼓励楼宇业主引进总部企业。对于自主新引进3家(含)以上总部企业且总部企业利用楼宇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楼宇业主,按照区级地方贡献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其他政策

1.符合扶持范围的企业可享受环翠区“三联三服”活动、威海创新园、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打造人才集聚高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等方面政策。

2.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专项协商优惠政策。

三、附则

(一)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

1.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实缴注册资本的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及高管人员税收收入缴纳情况,高管人员的任命书或任职聘书复印件,购房或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楼宇业主的房产证明复印件,真实性声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应诚实守信,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审定材料,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二)扶持资金的确定和管理

参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区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初步扶持意见进行审核,特殊事项“一事一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在环翠区持续运营年限要高于10年,并承诺10年内不改变在环翠区的纳税义务。

(四)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中,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有类同或交叉的,企业可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由区商务局、经合局牵头认定,由区商务局、经合局、经信局、财政局、服务业发展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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