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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关于鼓励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2019-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我区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特制定鼓励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在环翠区统计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制造业、金融服务、城市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商贸流通、交通运输、进出口等行业的龙头企业。

第四条  扶持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扶持意见中,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扶持资金,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于非国有企业,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各50%,对于国有企业,扶持资金全部扶持企业。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及方法

第六条  对制造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范围。从事制造业行业,营业收入达到7亿元(含)以上且全口径税收4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认定方法。由区财政局、统计局牵头,区经信局、税务部门配合,根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按总分100分计算,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三项指标分别赋20分、30分、50分。企业扶持金额,以企业得分除以100,乘以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确定。

1.营业收入指标(20分)。(由统计部门认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1)总量(6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6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14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2.全口径税收指标(3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9分)。符合扶持范围中的标准,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符合扶持范围的基础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再得6分。

(2)增幅(21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3.地方税收指标(5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15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35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第七条  对金融服务行业龙头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范围。从事金融服务行业,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全口径税收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认定方法。由区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区统计局、税务部门配合,根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按总分100分计算,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三项指标分别赋20分、30分、50分。企业扶持金额,以企业得分除以100,乘以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确定。

1.营业收入指标(20分)。(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1)总量(6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6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14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2.全口径税收指标(3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9分)。符合扶持范围中的标准,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符合扶持范围的基础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再得6分。

(2)增幅(21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3.地方税收指标(5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15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35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第八条  对城市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行业龙头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范围。从事城市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行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全口径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认定方法。由区财政局、统计局牵头,区住建局、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按总分100分计算,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三项指标分别赋20分、30分、50分。企业扶持金额,以企业得分除以100,乘以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确定。

1.营业收入指标(20分)。(由统计部门认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1)总量(6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6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14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2.全口径税收指标(3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9分)。符合扶持范围中的标准,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符合扶持范围的基础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再得6分。

(2)增幅(21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3.地方税收指标(5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15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35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第九条  对商贸流通行业龙头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范围。从事商贸流通行业(不含国有企业、进出口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含)以上且全口径税收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认定方法。由区财政局、统计局牵头,区服务业发展局、税务部门配合,根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按总分100分计算,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三项指标分别赋20分、30分、50分。企业扶持金额,以企业得分除以100,乘以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确定。

1.营业收入指标(20分)。(由统计部门认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1)总量(6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6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14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2.全口径税收指标(3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9分)。符合扶持范围中的标准,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符合扶持范围的基础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再得6分。

(2)增幅(21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3.地方税收指标(5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15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35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第十条  对交通运输行业龙头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范围。从事交通运输行业,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全口径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认定方法。由区财政局、统计局牵头,税务部门配合,根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按总分100分计算,营业收入、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三项指标分别赋20分、30分、50分。企业扶持金额,以企业得分除以100,乘以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确定。

1.营业收入指标(20分)。(由统计部门认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1)总量(6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6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14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2.全口径税收指标(3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9分)。符合扶持范围中的标准,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符合扶持范围的基础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再得6分。

(2)增幅(21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3.地方税收指标(5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15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35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第十一条  对进出口行业龙头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范围。从事进出口行业,实现进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含)以上且全口径税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认定方法。由区财政局、商务局牵头,税务部门配合,根据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按总分100分计算,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全口径税收、地方税收三项指标分别赋20分、30分、50分。企业扶持金额,以企业得分除以100,乘以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确定。

1.进出口指标(20分)。(由商务部门认定企业进出口情况)。

(1)总量(6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6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14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2.全口径税收指标(3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9分)。符合扶持范围中的标准,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符合扶持范围的基础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再得6分。

(2)增幅(21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3.地方税收指标(50分)。(由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纳税情况)。

(1)总量(15分)。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增幅(35分)。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增幅为负的不得分。

第十二条  最大标杆法赋分说明。用最大标杆法计算指标得分,若同类别中有两个(含)以上企业符合条件,则在本类别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若同类别中只有一个企业符合条件,则在符合扶持意见的全部企业中用最大标杆法赋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进出口业绩、营业收入、税收收入等情况,真实性声明。

2.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审定材料,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二)扶持意见的确定。参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区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初步扶持意见进行审核,特殊事项“一事一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环翠区关于鼓励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威环财发〔2017〕1号)同时废止。如有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经信局、住建局、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局、金融办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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