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经济区招商发展激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以及《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潍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投资激励。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增加投资、企业并购增加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外商直接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或者按土地出让总价款区级财政贡献最高100%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对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部分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商业、医疗、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部分按照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经济区产业化的企业,在前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立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给予100%补助。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对年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对年纳税总额5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对重点招商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二条总部经济、金融保险、文化创意等注册类公司项目激励。对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对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公司给予激励。对新设立的总部经济、金融保险、文化创意等注册类公司项目,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对现有总部经济、金融保险、文化创意等注册类公司项目,对年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对年纳税总额5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总部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我区,再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购房、租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金融保险、文化创意等注册类公司项目,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助。每个总部项目(含分支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在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5号)基础上,落实对引进高校的有关政策和对引进高校作出贡献的团队(个人)的奖励政策。对引进高校的支持政策,按照《关于加快招院引校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6〕14号)落实。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购买服务经费原则上为200万元-500万元,其中,引进“985”“211”高校层次二级学院的,每院200万元;引进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万元-400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50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经济区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2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40万元资助。对引进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标准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四条企业高管人才激励。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条政策的招商项目,在落实《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基础上,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优先保障待遇。
第五条 政府基金支持。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券、股权方式投入,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潍坊设立产业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5—20%的注资支持。
鼓励基金投资重点产业项目。积极推介经济区内的重点产业项目,鼓励产业基金加大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区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达600万元。
第六条 社会化招商激励。对为我区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享受区级扶持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不享受区级扶持政策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招院引所(校)、招才引智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商激励。区财政统筹资金,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重点产业项目招商经费给予优先保障;区里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并对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中优先定为优秀档次。
第八条 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和商业、医疗、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推动落实国家、省和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引导企业和投资者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享受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经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区招商局会同劳动人事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实施细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