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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级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2019-04-15

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推进“项目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培植地方财源,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潍政发〔2014〕19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潍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对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贡献奖励

3.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4.现有总部经济企业,对年上缴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部分,补助30%;对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部分,补助50%;对年上缴税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含)以上部分,补助70%。

5.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后,按照年纳税额的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四、   高管人才补助

6.对重点产业项目,在落实《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基础上,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100%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

五、政府基金支持

7.对总部经济项目,政府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给予注资支持。

六、办公场所补助

8.对新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七、引荐激励政策

9.对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按照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照首个会计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引进项目的,按照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1‰或首个会计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的1%给予所在单位引进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市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重大项目扶持

11.对特别重大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九、其他

12.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13.本政策由各区(开发区)负责兑现,市级按照各区兑现政策资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4月底前,各区(开发区)组织实施并全额兑现企业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所需支出自行负担。

14. 本政策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文件施行有效期内确认的总部经济项目,按照以上优惠政策兑现到位,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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