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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019-0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我市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集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支持开展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工作的通知》(鲁财工﹝2017﹞12号)和《〈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烟台市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激励推动我市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聚发展、突破发展,率先建设成为全省具有示范意义的主导产业集群,加快推动消费品工业“三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经信预算安排的,用于推动2018-2020年烟台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聚快速发展,落实《烟台市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并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葡萄酒、水果蔬菜汁饮料、水果蔬菜休闲食品、水果蔬菜衍生食品、鲜食水果蔬菜等5大重点领域,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龙头企业品牌培育与发展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和烟台市制造业强市确定的7+N产业支持范围。项目各项手续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必须是在申报年度内发生投资或建设完成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烟台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企业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正常,会计基础良好,会计核算规范。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失信、失范及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三)企业在申报项目时,应当出具知悉《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烟财预〔2017〕26号)所规定“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发展。

第九条  支持重点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对重点领域生产性设备投入300(含)万元以上的单个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重点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实现重大突破,具有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奖励,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50万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及创新载体建设。对县市区、企业创建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载体,为我市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经财政、科技、经信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载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龙头企业品牌培育。对加强品牌培育,积极在央视等高端媒体开展品牌宣传,主导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并列入国家品牌培育示范、山东百年品牌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十三条  每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上级要求地方配套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准确、全面、及时向各级经信、财政部门提供统计报表、财务快报等有关信息。未按时提供以上信息的企业,市级不予支持,也不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相关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提出本年度项目专项资金书面申请,并按顺序提供以下材料:

1.烟台市果蔬加工及葡萄酒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符合规范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各投资方股权构成及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基本情况;③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④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已完工投产项目应反映实际情况),对产业集群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3.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报告(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生产性设备购置、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审计报告须披露内容见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 “信用负面清单制度”承诺书。

6.补助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

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正式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的审定。申请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意见将资金拨付相关县市区、企业。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要求作相应会计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生产性设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经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对已获得专项资金,但后期停建或者中止,没有按期竣工投产的引进或改造项目,缴回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要对获得的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生产性设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财政扶持资金;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补助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形成相应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差”等级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中”等级以上的,由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收回已拨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其申请市级财政扶持资金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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