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支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建设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为积极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推动基金产业在我市聚集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对实缴资本500万元(含)以上、所管理基金在我市托管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按该管理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
2.按照基金的实缴规模,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进行补助:
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2%给予补助;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对境外合格投资者设立“外投内”外币直接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亿美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2%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本政策实施后新设立基金增资的,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标准予以补足;本政策实施前设立基金增资的,对增资部分按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3.对实缴资本30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代销、投资咨询以及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资格批准或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按该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万元。
4.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为一体的,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兼营管理业务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5.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烟台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的,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下同),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补助;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2.5%给予补助。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享受此项补助最高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6.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需要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建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7.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
8.对新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助。
9.本政策支持股权投资类、创业投资类、私募证券投资类等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以固定收益形式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不享受本政策。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
二、落实税收政策
10.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关规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后税”,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1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符合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其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符合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2.基金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13.基金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基金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引进政策
14.落实《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高端人才(团队)引进“双百计划”的意见》(烟发〔2015〕12号),对基金机构管理人员入选全职创新人才第一、二、三层次的,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创新资助;入选兼职创新人才的,给予50万元创新资助;为入选高端人才(团队)的基金人才办理“烟台优才卡”,提供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居留与出入境、人才联谊等配套服务。
15.落实《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号),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2万元/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人才补贴标准为4万元/人;正高级职称人才补贴标准为6万元/人。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标准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夫妻两人符合标准条件的,均可申请购房补贴。
16.设立烟台市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建设工作领军人物奖,对在我市实缴资本300万元以上且管理基金实缴规模在3亿元以上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获奖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全省金融工作领军人物。
17.管理基金认缴规模3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50%实缴到位之日起,担任主要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在该机构获得薪资形成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给予连续3年100%补助,每个基金管理机构同时享受政策人员不超过5人。
四、项目路演推介补贴政策
18.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知名大型路演推介培训机构组织大型路演推介活动,搭建我市基金机构与市内外项目对接平台,畅通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渠道。对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事前备案并纳入市级活动计划的路演推介活动,按不超过该活动场地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五、附则
19.对基金管理规模50亿元以上的重大基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0.享受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在烟台市依法注册登记,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烟台市,期间确需迁离的应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制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基金应进行备案。自觉履行烟台市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的统计要求,及时准确反馈相关统计信息。
21.享受补助补贴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奖补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骗取政策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22.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按3:7比例分别负担。已制定基金产业扶持政策的县(市、区),可结合本政策规定统筹实施。
23.本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24.本政策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