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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9-04-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制造业经济领域,推动我市制造业强市战略实施,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设立烟台市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制造业强市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及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收益等。

第四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等共同发起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制造业强市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制造业强市子基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烟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财金公司)共同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市财政局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市经信委负责研究确定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库,为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烟台财金公司根据授权对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定期向市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经信委报告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和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出资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出资人(合伙人)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行使职权,包括确定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投向、选择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基金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制造业强市子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第十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投资机构均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应推荐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工业投资经验或合作设立过其它同类型基金的申请者予以优先选择。

第十一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设立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

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在烟台市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烟台市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政府出资额的1.5倍;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制造业强市子基金远期募集资金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实行分期募集,其中首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制造业强市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三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市经信委同意。

第十四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主要投向市委《关于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确定的“7+N”产业集群,以及市委市政府扶持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创新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升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方面。支持重点包括:

(一)支持项目建设、支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支持创新成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品牌建设、支持绿色发展、支持融合发展、强化融资保障、提

供要素支撑;

(二)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十五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选定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被投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具有相对稳定的科技队伍和管理团队;企业运作规范,有成熟的管理、人事、财务、业务制度。被投资企业在行业周期中原则上应处于成长期。对行业有重大创新或对全市行业布局具有战略意义的,也可适当放宽限制至初创期。

第十六条烟台财金公司受理制造业强市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烟台财金公司对拟申请设立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投资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市经信委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具体退出方式和时限在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在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制造业强市子基金设立后3个月内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缴足首期出资的;

(三)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出资和投资的;

(五)制造业强市子基金设立后12个月内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六)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七)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投资领域和范围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八)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政府引导基金的。

第十九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出资人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除对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出资人可对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对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投资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增值收益的25%,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一)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中的初创期项目并且单个项目投资收益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二)投资于我市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并且单个项目投资收益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第二十一条对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参股的烟台相关企业(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有关企业(项目)给予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及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招标确定,制造业强市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烟台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五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烟台财金公司报送季度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第二十六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六)与支持制造业强市无关联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烟台财金公司提交《制造业强市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制造业强市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烟台财金公司要强对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当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经信委报告,并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经信委要求,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九条制造业强市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烟台财金公司、制造业强市子基金企业、制造业强市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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