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区
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开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考核评价,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氛围,加快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到“十三五”末,全区技能人才总量达到9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2万人,高级技师1000人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引进体系,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急需的技能人才
1.鼓励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对企业从区外新引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给予企业和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级技术能手,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人、个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人、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人员多次来区就业的不重复奖励)。对企业新引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我区产业发展急需、具备精湛专业技能、解决国内生产操作难题、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海外高技能人员,经评审认定后,按照引进国家级技术能手奖励标准,给予企业和个人奖励。对企业聘用初次来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高技能人才,系当年发布的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内的,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个人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技术能手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2.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向我区输送职业技能毕业生。根据当年累计输送50人以上且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技能毕业生数量和等级,按照中级工5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术院校一次性奖励。
(二)建立健全以企业人才培养平台为载体、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基础的培养体系,加快培养适应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
1.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对企业或机构投资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被认定为区级技师工作站或技师工作室、技能实训基地的,在认定当年给予企业3-5万元补贴,主要用于带徒津贴、培训场地建设、实训设备购置等补助;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级别的,区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2.引导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各类就业创业培训。经招标确定(或上级认定)的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能或创业培训,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烟台市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给予补贴。组织区内适龄居民开展培训的,参照烟台市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执行。组织开展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的,按照省、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1.加大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激励力度。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企业关键岗位(工种)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获得“开发区首席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600元/月的政府津贴,管理期4年;对获得“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5元/月的政府津贴,管理期2年。津贴均按年度发放。对在区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新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系当年发布的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内的,分别给予个人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加技能津贴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励高技能人才安心本职、创先争优。
2.加大竞赛选拔技能人才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探索开展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发现、选拔掌握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对承办区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单位,根据参赛规模和级别,给予承办单位5—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竞赛优秀选手,授予“开发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给予300—1500元的奖励;成绩突出的,推荐参加“烟台市技术能手”等上级技能人才评选。对在国家、省、市综合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区财政按上级同等奖励额度给予配套奖励。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高级工或技师。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督查督办和培训机构认定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推动技能人才工作开展。
(二)加强保障服务。财政部门要将技能人才建设资金列入预算管理,设立区技能人才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与激励等。要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相应奖励和补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对各类高技能人才,各主管部门应做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重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在评先树优、评选劳模、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突出贡献,着力宣传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政策,树立一批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重视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