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步伐,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总部型、创新型的金融机构,促进我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
1.一次性补助。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的3.5%给予补助;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按照3%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照2.5%给予补助;5亿元以下的,按照2%给予补助。
2.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管辖范围覆盖省内多个地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缴纳)、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
1.一次性补助。(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或办事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400万元。(2)对保险、证券、期货等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5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等)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3)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300万元,对法人证券、期货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管理中心补助200万元。
2.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6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市级金融机构:
1.一次性补助。对外资银行二级分行或等同于二级分行的办事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补助200万元。对保险中心支公司等其他金融分支机构补助100万元。
2.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6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银行机构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保险机构等其他金融分支机构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其中对银行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保险机构等其他金融分支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级金融机构:
1.一次性补助。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6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以上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销售)、保险公估等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只享受本政策“六、支持各类机构业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七)已设金融分支机构升级为高层级分支机构的,参照升级后相应层级的政策予以补差。
二、促进地方性金融组织发展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地方性金融组织,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最高补助1500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5亿元以下的,按照0.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二)对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合作社按照其社员互助借款累计年加权平均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补助款可累计结转使用,不得挪用。对运营规范、风险能力防控得力的合作社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三)对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四)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三、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符合相关规定,且按发改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烟台市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的相关机构。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地方贡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申请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15%。
(一)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的0.4%给予补助;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按照0.35%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照0.3%给予补助;5亿元以下的,按照0.25%给予补助。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对合伙企业委托的在区内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中,实际募集资金3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0.25%给予补助;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按照0.2%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照0.15%给予补助;5亿元以下的,按照0.1%给予补助。对选择区内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选择区外管理机构管理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补助。
(三)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若不自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单个企业3年内免费提供30平米左右办公用房,管理10家以上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或10家以上出资人相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免费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股权投资企业与其管理企业不重复享受办公用房政策);若购建办公用房的,按其办公用房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为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或投资二级市场专门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享受本政策“六、支持各类机构业务发展的扶持政策”中第(三)条政策和上述第(三)条政策,不享受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扣除政府出资后,按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计算补助资金。
(五)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四、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并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额度累计达到其实缴注册资本金50%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补助1500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5亿元以下的,按照0.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二)增资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支持实体经济奖励。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3%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其当年地方贡献。申请奖励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购入区内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业务补助执行“六、支持各类机构业务发展的扶持政策”,不与上述“支持实体经济奖励”重复享受。
(五)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6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额均不超过50万元。
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二)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6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额均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各类机构业务发展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机构拓展金融服务给予补助。对我区引进的除法人金融机构外第一家区内最高层级金融机构可提高一档执行,补助额不超过其地方贡献,其中:1、入驻两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前二年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后三年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2、入驻两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第二、第三年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3、入驻两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1亿元的,前二年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1.5%给予扶持。
(二)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开拓机动车辆保险代征代缴业务形成的地方贡献,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市场开拓补贴,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管理资金规模3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其地方贡献(含出资人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退出时,按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四)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等相关机构与企业的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活动纳入区金融办统一部署安排后,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场地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
七、促进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
(一)对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挂牌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改制并成功挂牌后,按照不超过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实际费用总额的70%对其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实现经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股权直接融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及以上层次板块或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及以上层次板块挂牌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挂牌补助10万元,聘请具有相关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股改的,按照不超过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总额的70%对其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实现经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股权直接融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对挂牌上市企业股东(含股改时设立的职工持股机构)所持限售股在区内证券营业部发生减持时形成的地方贡献,按照50%给予奖励。鼓励(区外)挂牌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在区内证券营业部托管,对于减持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奖励。
(三)对挂牌上市企业个人股权激励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对企业高管人员按80%奖励,其他人员按50%奖励。
(四)其他政策执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推动企业挂牌上市的办法》(烟开办〔2016〕10号)。
执行以上政策的拟挂牌上市企业,在股改时设立的职工持股机构须在区内设立,方可申请区级挂牌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八、促进金融人才集聚扶持政策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法人金融中介机构、法人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六、支持各类机构业务发展的扶持政策”中第(一)条政策中营业收入标准的,其高管人员3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工作性补助,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上述高管人员符合《中共烟台市委开发区工委、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条件,则按照该文件执行,不重复享受。
九、附则
(一)对我区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不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二)若上级对本政策涉及内容有相关意见需区级负担的,按高者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我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退还。
对企业以虚假出资、投资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骗取套享政策的,追回已享受政策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本扶持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文件印发之日前已明确享受相关政策的不再执行本政策。今后国家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五)本扶持政策由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