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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农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2019-04-15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各项措施落实,推动农业产业提档升级,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特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章丘大葱产业      

第一条 鼓励章丘大葱拓展产业规模。重点扶持章丘大葱产业规模拓展主体。

对章丘大葱种植实施目标价格保险全覆盖,种植主体应缴纳的全部保费40%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同时,探索建立章丘大葱自然灾害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机制。

对章丘大葱种植大户(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奖励,10亩以下每年每亩奖励100元,10(含)-20亩每年每亩奖励200元,20(含)-30亩每年每亩奖励250元,30亩(含)以上每年每亩奖励300元,连续扶持3年(扶持认定必须以种植主体施用放心农药肥料为前提,以种植主体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面积为基准)。

各镇(街)是章丘大葱产业规模拓展的重要主体。对绣惠、宁家埠、枣园、龙山、刁镇5个镇街完成年度规模拓展任务的,每年分别奖励当地政府(办事处)30万元;对其它镇街,根据各自年度产业规模拓展情况,每年给予当地政府(办事处)适当奖励。连续扶持3年。

第二条 推动章丘大葱实现周年市场供应。重点扶持章丘大葱四季种植主体、工厂化育苗主体和机械化生产服务组织。

对四季种植主体给予适当补助,2018年为每亩1000元,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为每亩500元。

对工厂化育苗主体2018年供应全区四季机械化生产所需葱苗,视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2018年设立章丘大葱专用机械研发基金,列支专项经费200万元,加强对开沟机、移栽机、收获机等章丘大葱专用机械的突破性研究。待条件成熟,在绣惠、宁家埠、枣园、龙山、刁镇5个镇街各选择1家社会化服务组织,免费扶持1套章丘大葱生产机械。

第三条 推进章丘大葱产业园和交易市场建设。重点扶持重点方面和环节。

对济南市章丘大葱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每年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对章丘大葱交易市场和精深加工企业区建设,在落地选址、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实际运营等方面给予综合协调。

对章丘大葱交易市场建设主体,按照其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对业绩突出的章丘大葱销售大户和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含章丘大葱电商销售、订单配送主体),每年通过评选给予适当奖励。

对章丘大葱宣传推介,每年列支专项经费200万元。

第四条 保护章丘大葱种质资源。重点扶持章丘大葱良种繁育试验基地建设。设立章丘大葱种质资源保护研发基金,每年列支专项经费100万元,常年支持章丘大葱良种繁育试验基地建设。

第五条 对章丘大葱产业其它方面和环节的扶持,按照本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济南市对章丘大葱产业的政策扶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它产业

第六条 鼓励高官寨、黄河西甜瓜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产业园区打造、产业规模扩大、交易市场改造提升、经营主体培育引进、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市场开拓、品牌打造和科技创新等。

对产业园区打造,每年给予400万元资金扶持(高官寨现代农业产业园300万元、黄河鲁汇佳园区100万元),用于提升园区总体规划建设档次,连续扶持3年。

对产业规模扩大,新建、改(扩)建的春暖大棚、冬暖大棚,分别一次性奖补500元/亩、1万元/亩。

对交易市场改造提升,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新建、改(扩)建投资额20万(含)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50万元。

对高官寨、黄河西甜瓜产业其它方面的扶持,按照本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济南市对甜瓜产业的的政策扶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绿色富硒产业发展壮大。重点扶持潘王路沿线绿色蔬菜产业隆起带、拓展绿色富硒林果产业发展空间有关内容。

对潘王路沿线绿色蔬菜产业隆起带,重点扶持示范园打造和大棚新建改(扩)建。对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园打造,每年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用于园区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连续扶持3年。对新建、改(扩)建的春暖大棚、冬暖大棚,分别一次性奖补500元/亩、1万元/亩。对其它方面的扶持,按照本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对拓展绿色富硒林果产业发展空间,重点扶持新发展经济林。对新发展经济林,实行退耕还果分树种、品种、区域差异化补助,集中连片规模30(含)亩以上的,每亩每年补助500元,连续扶持3年;其中,贫困村、贫困户新发展经济林原则上不限定30亩规模(扶持认定必须符合济南市补助政策和造林技术要求,必须是当年春季或前一年秋冬季栽植且不与2012年以来退耕还果地块重复等)。

第八条 鼓励龙山小米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龙山小米产业园打造。对龙山小米产业园打造,每年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用于基地规模扩大、标准化种植、品种研发试验繁育、龙山小米深加工、农耕文化开发等,连续扶持3年。

济南市对龙山小米产业的政策扶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鲍家芹菜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鲍家芹菜产业园打造。对鲍家芹菜产业园打造,每年给予100万资金扶持,用于提升园区规划建设档次、扩大产业规模等,连续扶持3年。

第十条 鼓励明水香稻产业做大做强。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资金,加强技术指导服务,重点进行明水香稻品种保护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打造、品牌申报、宣传推介等。

二、培育产业载体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企业新上精深加工项目。

对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在落户用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对新引进的或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农业企业新上精深加工项目,按照其年度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补,3年内奖补上限100万元(对加工流水线设备固定资产投入,按照其投资额的30%奖补)。

第十二条 打造10家现代农业综合体。重点对档次水平较高、具有农业综合体特征的现代农业园区在基础设施设备、种苗等方面的投资进行扶持奖补。对年度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每个一次性奖补50万元,连续扶持3年。

第十三条 打造20家特色精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重点对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园区在基础设施设备、种苗等方面的投资进行扶持奖补。对年度投资额达到8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每个一次性奖补20万元,连续扶持3年。

第十四条 打造5-10家章丘特色农产品体验店和专卖店。重点奖补在不同区域达到一定规模的体验店和专卖店。

对在济南等大中城市建店,面积在50(含)-100平方米的,每个奖补10万元;面积在100(含)-200平方米的,每个奖补15万元;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个奖补30万元。

对在章丘主要景点景区及龙泉路、济王路、绣江路、潘王路等主要道路两侧建店,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个奖补10万元。对考评验收合格的章丘特色农产品体验店和专卖店,继续给予一定奖补,最多连续奖补3年。

三、转换发展动能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积极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对创建工作所需10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积极塑造章丘农业品牌整体形象。重点对各类主体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创建农业品牌、参加各级展会进行扶持奖补。

鼓励各类主体积极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对上年度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认证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每个认证主体累计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持续保持认证、标志使用规范、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每个认证主体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每个登记农产品一次性奖补10万元。

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创建农业品牌。对新获得农业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种品牌的,每个品牌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的,每个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

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加各级农展会。对农业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农展会参展主体,每个一次性奖补1万元,其中对获得国家、省农展会的金奖农产品,每个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对章丘特色农产品宣传推介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举办的,每个举办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在济南等大中城市举办的,每个举办主体奖补一次性10万元;在章丘举办的,每个举办主体奖补5万元。

第十七条 完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追溯体系建设。重点对农产品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

对检测体系建设,每年投入100万元资金,用于推进区检测中心考核和资质认定,加强运行条件、检测资质、认证参数、检测工作等建设;增加监测参数,扩大监测范围,加大监测力度,完善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计划,健全通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连续扶持3年。

对追溯体系建设,每年投入100万元资金,用于增加追溯点、优化追溯平台、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等,连续扶持3年。

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互联网+”农业。重点扶持开展生鲜农产品电商销售、订单配送服务的主体。对销售额度达到300(含)-500万元的,每年奖补3万元;对销售额度达到500(含)-1000万元的,每年奖补5万元;对销售额度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奖补10万元。连续扶持3年。

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扶持服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粮食作物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经济作物服务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自2018年起3年内添置的服务设施设备,在享受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强化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扶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引进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对农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者首次引进新的种子种苗(包括畜禽水产良种)、新型技术、农业机械在我区试验获得推广成功,试验示范推广数据齐全,市场认知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产量提升明显,产品品质好,农机化作业成本显著降低,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专家评审,给予每项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经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章政办发〔2017〕20号)执行。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级财政奖补后不影响上级财政奖补;对同一事项不重复扶持;对同一事项,符合2个以上扶持标准的,按照最高扶持标准扶持。如上级政策有变化,则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起执行,有效期3年。章丘区原有农业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将另行出台新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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